户口转出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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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出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


按照新修订实施的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合法获得的承包地,在承包期间,户口转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土地管理法明确点出,不能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由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城镇化建设是社会发展趋势,是解决农村空心化的必由之路,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农户进城安家落户。其中最大的支持就是进城落户以后,保留其承包的土地,村集体不能收回。在农村,户口迁出的原因有很多,归纳起来就是妇女婚迁、离婚迁出、上大学迁出、进城迁出等,对出嫁迁出、离婚迁出户口的,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的,村集体不能收回,在新居住地已经获得承包地的,其原有承包地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上大学迁出和进城落户一样,保留其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由其继续承包。



新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在二轮承包到期后,承包期在延长三十年,也就是说,进城落户户口迁出的,在2057年之前,承包地是不会收回的。但是,如果出现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连续弃耕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坏或者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这三种情况,村集体就有权收回你的承包地。


综上所述,虽然农户户口已经迁出了,但其合法承包的土地不应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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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出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

土地是农村人的主要生产资料,所以大家对土地问题都比较敏感。有些人户口转出农村,还想着继续在农村有地种,而有些人看人家户口转出,就想收回人家承包的土地。那么,户口转出农村,到底应不应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呢?这里要区分几种情况。

一是家庭户内单人或者部分人户口迁离农村,不影响其本承包期内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农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在一个承包期内,基本原则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承包期同不能随意调整土地。所以,子女因上学、就工等原因将户口迁出,其原承包的土地,由其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更种。

二是农村妇女因婚姻问题,户口迁出,只要在新迁入的地方未分到承包地,原户籍所以地不允许收回其胡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包括妇女结婚户口迁入婆家,也包括妇女在婆家分了地后又离婚将户口迁出,或者丧偶外嫁迁出户口。总之,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不可剥夺。

三是,举家迁入小城镇,或者不设区的县市,承包期内,村集体也不允许收回其土地承包权。这一条是国家鼓励小城镇建设的政策,鼓励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但为了给他们吃上定心丸,不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迁入小城镇后,如果回家耕种不便,可将土地依法进行流转,获得相应报酬。

只有一种情况,村集体可在承包期内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即,举家迁入设区的大城市。大城市离农村较远,举家迁入大城市后不再可能回农村种地,按照土地承包法,即使在承包期内,也应该将承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自己不交回的,村集体可在对其他承包土地上的投入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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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出农村是指农民因自身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将自已的户口从原村集体迁移到新的居住地。其中包括进城买房安家落户的农民、农村考取大学的学籍户口和出嫁女。他们的户口从原居住地村集体迁移出去,仍然保留着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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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户口转出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肯定的回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也不会收回承包地。

一、《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农民进城安家落户,地方政府或村集体组织不得对农民耕地和宅基地作条件限制,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得到保障。2018年国家对农民的耕地进行确权登记,并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再延长30年,让农民安心放心经营土地。对进城安家落户不愿种地的农民,政策豉励将土地合法流转,自己保留承包权。所以,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不会收回户口迁出农民的承包地。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条款规定,外嫁女将户口从原居住地迁移到丈夫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分配的,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外嫁女土地。如果土地承包期满,政策需收回承包地重新分配的,外嫁女在户口新居住地享有土地分配权,原居住地承包合同终止。所以,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不会收回户口迁出外嫁女的承包地。


三、关于农村考取大学户口迁出的大学生,如果毕业后进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享受国家财政待遇,原则上村集体可以收回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内,一般都不会收回,他们的土地大多由父母兄弟姐妹们代管经营。毕业后在企业单位工作或者自主创业享受非财政待遇的,原村集体不得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由合法权利人代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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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出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土地?

春回大地,中华出现一派繁荣景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几十年,国策不断转化,许多贫穷得到了温饱。但还有些少数地方贫困肯定是还有的。特别是土地不断调整,使许多人走出了农村,打工的,读书闯出来的,有些聪明的头脑在外地当地了老板。

提问:户口转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土地?不可能收回。原因是二0一六年土地落实到户,国家政策,三十年不变,死不减,生不加,各户以发了土地承包证。除非是本人愿交出土地或承包证,当地政府才有权收回,否则,没有人大胆收回土地的。在农村走出去的,不是少数,各地肯定都有走出农村的。

针对这提问,希望要注重国策,否则违法都不知道。如果承包户愿出租转让,那是他本人的愿意,法律上有一条,愿出租或转让是准许的。如果强调收回他人承包土地,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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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的农民也都往城里跑去了,在城市安家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一些农民更是将户口从村里面迁走了。那么对于这类户口转出村里的农民,承包地应不应该收回呢?

农民的户口从村里转走,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

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是必须要收回承包地的,毕竟都已经不是村里面的人了,还给他们承包地,那样就是不公平了嘛。既然想着转户口,那就要承担收回承包地的后果的。

不过收不收回农民的承包地,都是看相关规定的。按照以前的说法,只要你将户口迁到城市了,可以说都是强制要求你退出土地跟宅基地的,反正土地就会被村里面收回了。

不过现在国家也是越来越保护农民的利益了,对于农民进城落户也是放松了管理,给出了一些挺不错的优优待政策。就比如说农民进城落户的话,是可以保留土地跟宅基地的,已经不再是强制要求你退出土地了,都是看农民的意愿的。

所以未来可能就会出现很多的农民都不是农村户口了,但却还是有经过确权的土地跟宅基地,未来还是可以回农村继续务农的。

其实这也是城镇化发展的趋势,毕竟想让农村往城里跑,自然就要解决农民的土地跟宅基地问题。很多农民还是舍不得放弃土地的,自然就不愿意进城了。如今保留了农民的土地跟宅基地,那自然就放下心来了,也愿意进城生活了。

而且现在很多的农民都是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教育才是进城落户的,这也是农民的需求,是不能够因为户口从村里转走了就收回承包地的。

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种情况呢,都说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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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岀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

关于户口迁岀的,土地要不要收回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首先要看转到什么地方去了,还要看是什么原因迁岀的,不能说户口离开了本村,土地就必须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个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是农民的户口迁往小城镇的,或者迁往不辖区的县(市),承包的土地是不能收回的;二是岀嫁女出嫁后,户口已经迁往新的居住地,在新的居住地没有重新取得承包土地的,在原村承包的土地不能收回。三是如果全家户口迁往辖区的城市,这种情况土地就要收回。

如果老人和子女的承包土地在一起,老人在农村老家种地,子女为了孩子上学方便,把自己的户口迁进了大城市,这种情况也是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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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出村的应不应该收回承包地?

2018年年末,《土地承包法》重新进行了修订。而对于题主说的户口转出村的是否应该收回承包地也重新进行了司法解释。

《土地承包法》在重新修订之后,村委会无权强行收回户口迁出村民的土地。只能是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进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这也就意味着,户口迁出的村民对于自己的承包地的经营权是由自己决定是保留、流转还是还给村委会,主动权还是在村民手中。

对于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也是符合现今正在执行的“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政策。也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农业种植积极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因此,户口转出村的村民,是不能强行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的。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 如有不当之处请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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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说,应该收回承包地,可是老百姓说了不算,合理不合法。

土地承包法,坚持六十年不变,本身就存在错误。国家宪法都在修改,适应社会前进的需要。

按照承包法的规定,户口迁出不应退出承包地,因为人死了,还保留《承包地》,尽管荒唐,但说合法。

《公》字去那里了,活着的人,一生六十年没有土地,农民靠土地生活,沒有土地,农民去做什么呢?

失去良心的《砖家》还说什么,年青人不爱农村爱城市,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沒有土地,农民靠什么生活。

现在《私》字扎根各个行业,进一步扩大化,一切以钱做衡量标准,这是宣传上的不良倾向,说假话,浮夸風渐成風气,看表面,以楼房,整洁为政绩,以拆建打开通道,创升官阶梯!

全党必须牢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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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转出村的,以及教师和拿着国家公饷的这部分人,国家应该出台政策,让他们交出承包地,分给原本那些既不是超生和没分着地的人。因为农村生活本就不易,在加上城市农村资源分配本就不公,倒至贫富差距巨大。而农村呢又有太多人是农村户口,但他们又没分到土地。这些人就成了农不农城不城的户口,他们就靠血肉之躯艰难的过生活,而这些拿着国家公饷之人,他们呢是两头捞。所以国家应该出台政策让这部分人带头交出自己的地,然后户口转出去的那部人也会跟着交出来了,这样农民就会多了一部分望头,在贫穷线上又多点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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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重要的:原来举家迁往设区的城市(地级市),承包地要退回或者收回。如今,这条规定取消了。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同时,根据承包地“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以及延长土地承包期到2057年的规定,二胡认为:在土地承包期内(2057年之前),除非经过全体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经过县、乡审批,或者是承包土地的家庭主动退出承包地或者弃耕,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废止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而且,凡是依法获得的承包地都要给予登记、确权和颁证。这些都跟户口在土地承包期内是否迁出无关。

同时,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增加了“共同持有人”一栏。“持有人”是承包土地家庭成员代表;“共同持有人”是承包土地家庭成员。具体怎么填、填谁不填谁,由家庭成员共同商定,包括女儿。

外嫁女户口迁出,要“靠一头”。也就是,或者是娘家,或者是婆家,土地承包证上要有一家写上外嫁女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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