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清單(303項)

一、水汙染防治類

1.造成水汙染事故的

2.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3.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4.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5.未按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的

6.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7.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汙染物的

8.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9.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10.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

11.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反規定設置排汙口的

12.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13.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14.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汙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15.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汙染物的

16.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17.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汙水的

18.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20.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2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22.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23.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汙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汙量的

24.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或者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

25.不按照規定製定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或者水汙染事故發生後,未及時啟動水汙染事故的應急方案,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26.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

二、大氣汙染防治類

27.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

28.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9.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30.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31.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32.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33.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34.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35.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36.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汙染物排放口的

37.單位燃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煤炭、石油焦的

38.在禁燃區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的設施的

39.未按照規定停止燃用高汙染燃料的

40.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的

41.未按照規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

42.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要求的鍋爐的

43.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汙染防治設施,或者未採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44.工業塗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

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未採取措施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洩漏或者對洩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

46.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規定安裝並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

47.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製藥、礦產開採等企業,未採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汙染物排放的

48.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未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未進行防治汙染處理,或者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新的

49.生產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

50.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對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弄虛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檢驗合格產品出廠銷售的

51.機動車生產、進口企業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佈其生產、進口機動車車型的排放檢驗信息或者汙染控制技術信息的

52.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53.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54.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55.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採取防燃措施的

57.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的

59.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持久性有機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的

60.未採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61.從事服裝乾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汙染防治設施並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

62.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範設置監測點位和採樣監測平臺的

63.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要求編制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

64.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的

65.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內,新建額定蒸發量二十噸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鍋爐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的

66.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汙染物採取必要的汙染防治措施的

67.石化、重點有機化工等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實施洩漏檢測與修復體系,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檢修、維護,及時收集處理洩漏物料的

68.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新建、改建和擴建石化、焦化、製藥、油漆、塑料、橡膠、造紙、飼料等生產項目的

69.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汙單位以及垃圾處置場、汙水處理廠,未按照規定設置合理防護距離,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減少惡臭氣體排放的

70.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從事產生惡臭氣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71.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排汙單位,未按照規定採取有利於減少汙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淨化裝置並保持正常運行的

72.未按照規定建立科學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制度,隨意排放、拋灑或者丟棄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73.鋼鐵、火電、建材、焦化等企業和港口、碼頭、車站的物料堆放場所,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74.垃圾填埋場和建築垃圾消納場未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治揚塵汙染的

75.在禁止區域內從事砂、石、粘土開採和加工等易產生揚塵汙染活動的

三、固體廢物汙染防治類

76.造成固體廢物環境汙染事故的

77.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檢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78.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79.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80.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81.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82.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83.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84.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85.造成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汙染等環境違法行為的

86.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

87. 違反規定,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88.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89.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90.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91.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92.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93.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94.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95.未經消除汙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96.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汙染的

97.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98.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99.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

100.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101.隨意棄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

102.不按規定重新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換證的

103.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後的殘餘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

104.未執行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環境監測或者未按規定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情況和環境環境監測情況的

105.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

106.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汙染的

107.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

108.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

109.不按照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

110.未按規定辦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變更、換證、註銷手續的

111.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提供或者委託給無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從事處理活動的

112.偽造、變造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

113.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證書的

114.任何個人或者未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從事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活動,未獲得環境保護措施驗收合格的

115. 將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電子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列入名錄(包括臨時名錄)且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拆解、利用、處置活動的

116. 拆解、利用和處置電子廢物不符合有關電子廢物汙染防治的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政策的要求,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禁止性技術、工藝、設備要求的

117. 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作業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118. 未按規定記錄經營情況、日常環境監測數據、所產生工業電子廢物的有關情況等,或者環境監測數據、經營情況記錄弄虛作假的

119. 未按培訓制度和計劃進行培訓的

120. 貯存電子廢物超過一年的

121. 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汙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122. 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隨意傾倒、堆放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或液態廢物的

123.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未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汙染防治措施,未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124. 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進行無害化處理;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採取封閉措施,未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的

125.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126.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未與按照規定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託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的

127.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

128.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

129.未按規定期限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聯單的

130.未在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

131.無危險廢物出口核准通知單或者不按照危險廢物出口核准通知單出口危險廢物的

132.未按規定填寫轉移單據的

133.未按規定運行轉移單據的

134.未按規定的存檔期限保管轉移單據的

135.未將有關信息報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未抄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

136.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和規範對廠區的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檢測的

137.未編制環境風險評估報告並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138.未將環境恢復方案報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環境恢復的

139.未將環境恢復後的檢測報告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的

140.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141.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142.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143.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144.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145.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146.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147.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148.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149.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150.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衛生機構外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151.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152.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15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154.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155.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156.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洩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系統的

157.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158.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洩露、擴散時,未採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

159.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無正當理由阻礙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或者不配合執法部門的檢查、監測、調查取證的

160.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

161.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的

162.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郵寄或者通過鐵路、航空運輸醫療廢物,或者違反規定通過水路運輸醫療廢物的

163.承運人明知託運人違反規定運輸醫療廢物,仍予以運輸的

164.承運人將醫療廢物與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載運的

165.產生尾礦的企業未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的

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礦設施的

167.在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建設產生尾礦的企業的

四、噪聲汙染防治類

168.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除、閒置汙染治理設施的

169.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170.逾期未完成環境噪聲汙染限期治理任務

171.不按規定進行排汙申報登記及變更申報登記,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172.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作業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

173.違反規定的作業時限或者停工治理決定的

174.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的

五、輻射汙染防治類

175.造成輻射事故的

176.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不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資料的

177.不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放射性)環境監測結果的

178.違反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

179.未建造尾礦庫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汙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

180.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的

181.不按照規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利用滲井、滲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國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廢液的

182.不按照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的

183.將放射性固體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貯存和處置的

184.不按照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誌、中文警示說明的

185.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或者應急措施的

186.不按規定報告放射源丟失、被盜情況的

187.不按規定報告放射性汙染事故的

188.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不按照規定對其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

189.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190.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和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的

191.核設施營運單位未對核設施周圍環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種類、濃度或者核設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總量實施監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告監測結果的

192.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

193.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

194.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無許可證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195.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使用活動的

196.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範圍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未按照規定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的

197.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而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的

198.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進口或者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

199.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部分終止或者全部終止生產、銷售、使用活動,未按照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或者註銷手續的

200.偽造、變造、轉讓許可證的

201.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准文件的

202.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轉入、轉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203.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將放射性同位素轉移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204.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205.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未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和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誌的

206.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經批准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207.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的

208.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未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生產的放射源進行統一編碼的

209.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未將放射性同位素產品臺賬和放射源編碼清單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

210.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出廠或者銷售未列入產品臺賬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編碼的放射源的

211.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廢舊放射源進行處理的

212.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場所和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以及終結運行後產生放射性汙染的射線裝置實施退役的

213.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214.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放射性標誌的

215.核設施營運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送交貯存、處置,或者將其產生的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處置的

216.核技術利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其產生的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貯存、處置的

217.核設施營運單位將廢舊放射源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將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218.核技術利用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貯存、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219.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單位將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送交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或者擅自處置的

220.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221.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許可證規定的活動種類、範圍、規模、期限從事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活動的

222.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放射性汙染防治標準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

223.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情況記錄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如實記錄的

224.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有關情況的

225.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26.核設施營運單位、核技術利用單位或者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有關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考核的

227.未按照規定對託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汙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

228.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託運的

229.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

230. 託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准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

231.託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並報告事故的

232.輻射工作單位未在含放射源設備的說明書中告知用戶該設備含有放射源的

233.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的

234.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

235.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

236.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

237.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並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

238.廢舊金屬回收熔鍊企業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

六、海洋汙染防治類

239.違反規定設置入海排汙口的

240.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41.拒絕或者阻撓監督拆船汙染的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42.向岸灘棄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藥物和藥具的

243.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岸灘堆放、棄置和處理廢棄物或者在廢棄物堆放場、處理場內,擅自堆放、處理未經批准的其他種類的廢棄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劇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揮發性物質的廢棄物的

244.在在海洋特別保護區、海上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遊覽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重要漁業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興建排汙口的

245.《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發佈前已經設置的排汙口的

246.發生汙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汙染的主管部門報告也不採取消除或者控制汙染措施的

247.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汙、清艙和測爆即行拆解的

248.任意排放或者丟棄汙染物造成嚴重汙染的

249.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和使用防汙設施、設備和器材,造成環境汙染的

250.發生汙染損害事故,雖採取消除或者控制汙染措施,但不向監督拆船汙染的主管部門報告的

251.拆船單位關閉、搬遷後,原廠址的現場清理不合格的

七、建設項目管理類

252.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253.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或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

254.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

255.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未落實防治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未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後評價的

256.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

257.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258.技術機構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費用的

259.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260.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八、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類

261.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

262.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

263. 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託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

264.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

265.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汙染的

九、新化學物質管理類

266. 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67. 未取得登記證或者不按照登記證的規定生產或者進口新化學物質的

268.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記證的新化學物質的

269. 未按登記證規定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的

270. 將登記新化學物質轉讓給沒有能力採取風險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271. 未按規定向加工使用者傳遞風險控制信息的

272. 未按規定保存新化學物質的申報材料以及生產、進口活動實際情況等相關資料的

273. 將以科學研究以及工藝和產品的研究開發為目的生產或者進口的新化學物質用於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規定管理的

十、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類

274. 應當申請領取使用配額許可證的單位無使用配額許可證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275. 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期限生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276. 超出生產配額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生產或者銷售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277. 超出使用配額許可證規定的品種、數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

278. 依照規定應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而未備案的

279. 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

280. 未按時申報或者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料的

281. 未按照監督檢查人員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的

282. 拒絕、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十一、信息公開類

283. 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284. 不按照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

285. 不按照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286. 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十二、自然保護區類

287. 違反規定,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活動的

288.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十三、其他

289. 未按照規定公佈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汙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

290. 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

291.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

292. 未建立實驗室汙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或者未設置專(兼)職人員的

293. 未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294. 未制定環境汙染應急預案的

295. 樣品檢測和環境安全評價結束後,未將微生物菌劑樣品全部安全銷燬的

296.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記錄,或者未執行微生物菌劑生產、使用、儲藏、運輸和處理的環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處置應急預案的

297.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298. 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299. 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300. 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301. 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302. 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303. 現有排汙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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