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须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不予结账取消合作,这合理吗?

遥远的星空568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在价格谈判阶段通常会约定价格和税率的,这也会作为详细价格条款在合同里约定。甲方财务管得够好的话,谈判当时就会测算成本和利润;乙方成本意识足够的话,也会合同谈判阶段考虑好税率问题。

如果合同还没有正式签订,您可以再测算成本,看是否可以在价格方面做出让步,做成这单业务。

或者,如果这单业务非常关键且金额很大, 您还可以考虑迅速注册一家小规模公司,把这单做了。因为进项至关重要,的确有很多甲方对专票的税率有要求,不太愿意接受小规模3%的税率,有两家公司也算是两手准备。

或者,将合同转给关系好的同行,同一个行业,有时也不一定就完全是竞争对手关系啦,陪个标什么的,也是常见的事嘛。

如果是合同已经签订,且项目也已经开始,才出现这个问题,只能说当初双方的合同签订时都有一些不够谨慎。不过,除非合同中明确说明了要开6%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不予结账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私下沟通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或者也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权,只是一旦到这一步就很麻烦,双方都耽误时间不说,大概以后也很难有合作机会了。


康愉子


首先,您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只能开出来征收率为3%的普票,或者到税务局代开征收率为3%的专票,开不出来6%的专票。

其次,我们再说对方跟您要6%的专票是否合理的事儿。这主要看你们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不含税的,那么您开给对方百分之几的票都是没有负担的,因为税钱是对方出,假如合同中约定价款是100万,如果开3%的票对方要支付103万,如果开6%的票对方要支付106万,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服对方接受3%的专票,因为进项是自己花钱买回来的。如果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含税100万,那么对方跟你要6%的票就对他们有利,这相当于合同中不含税价款就只有100万/1.06=94.34万,您需要从100万的含税收入中提取出5.66万的销项税,也就是对方的进项。如果对方接受你们3%的专票,那么您就只需从100万含税收入中提取出(100-100/1.03)=2.91万缴纳税款,对方也就只能获得2.91万进项,相比6%的专票少了2.75万进项。根据这个判断,可以推断出你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很可能是含税价,且没有约定3%或者6%的税票,所以对方才会如此要求。

那么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这个客户非常重要,或者合同额非常大,或者已经提供完服务,那您必须要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样就可以开具6%的专票,确保不失去大客户和顺利结回款项,不可以因为多交些税钱就不做生意了。如果这个单子非常小,或者尚未提供服务,这个客户对你们微不足道,那么您可以对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要求你们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或者要求你们必须出具6%的专票才可以结款为由,拒绝对方不开6%专票不给结款的要求。

以上回答,不知是否帮到您,所有什么问题请留言或者关注@唯思得财税咨询一块儿探讨,咱们大家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唯思得财税


不合理,但是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如果不想失去这个合作,可能你就要吃点亏了。

为什么说不合理呢?你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法律规定。你就只能开出3%的普票,或者是到税务局开3%的专票。并不能开出6%的专票,这点有点过分,还有点异想天开。因为法律规定的事谁也改不了……

再来,无论是什么合同,他都不能规定税率。税种是根据你的企业性质来确定的,而不是你说什么就是什么,他要求什么就是什么。所以,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也有待欠缺,这就是双方的问题了。

合同不仔细,需要发票的一方责任更大。你的责任要小一些。而且这样的情况下他还来要求你,你觉得合理吗?这不是有些咄咄逼人吗?

但是题主既然说了,对方是你的客户。如果合同中约定的3%,那你完全可以给他这么多,但有可能你就丧失了这么个客户。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或者写的是6%,那你可要吃点亏了,在原有的基础上再让价3%来留住客户。

所以,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要想留住客户,可能也就只能出血了。吃一件长一智,下次就知道如何应对了。


界动传媒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这是法定规定,无法改变。

如果对方要求6%,这是你明显做不到的,这就要看合同中对税率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约定过3%,你完全可以正常收回账款,但对方目的并未达到,所以很大可能失去客户。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是6%,那你就比较麻烦,你会牵涉违约与失信,虽然对方存在供应商考察不仔细的问题,但终究对方会将原因归于你。

针对这样的情况,唯一可以最大程度即结算账款又留住客户的办法,就是你再让价3%,即便如此也需要与客户有效沟通后达成一致。


冻顶云仙


一般来说,如果跟正规企业做生意,只要签订合同,基本上用的都是对方企业的格式合同,里面都写好了含税价多少多少(详细一点的还会写多少税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会有多少漏洞的。你这种生意做了送货了还没开发票给对方,却在纠结开啥发票的事情,多半是很小的生意,口头约定了一下没签合同。发票是必须要提供的,没发票人家没办法走财务给钱。那么你就剩下几种选择。一,坚持开3%普通发票,你的税负相对最低,对方也无法抵扣,但是呢,对方财务是否接受就看你的本事了。二,去税务局代开3%专用发票。税负同上,不过对方可以抵扣(看实际情况定,有的税务局不一定同意抵扣的。真的!真有这种事!)三,请你朋友(他名下有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帮忙开票收款。税款你负担。

无论何种情况,你如果当初报价的时候没考虑过开票,那么没办法了,你只能自己承担这个开票税负。

现在做生意,企业和企业之间谈价格,已经没啥价内税价外税什么说法,直接了当默认开票价格!合同里的财务条款都不用去修改。

没发票谁跟你做生意啊!


我是欧得曼


非常合理,他一定是国企,一般纳税人是服务的基本资质。这没毛病。

你要想继续合作就必须升一般纳税人,我就是这样过来的。

至于以前的项目结算,应该有合同,里面应该明确了税点。他们不应该刁难。

如果没有签合同,那你就自认倒霉吧。解决方案是找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承接后再转包给你。


丰泽丁军午


这个问题其实是三个方面的问题,但要综合来判断!一是财务问题,二是合同问题,三是经营问题!财务角度开税票按公司的纳税角色办,应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合同方无权要求你做合同以外的事。一般还是小规模是公司经营总体考虑的结果,财务做不了主。签合同时,价款,税款要分清,合同部门不应留下隐患!经营部门要了解财务合同的干货。生意是要挣钱的,挣多挣少是怎么挣的,心里要有数。回到这个问题,其实老板是要考虑长线和短线!怎么取舍,个例情况不同,只有自己取舍!就短线来说,就事论事。先看合同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然后按税务规定判断对方要求是合法还是非法(合同法),做合法的事,挣干净的钱,是受法律保护的。到法的层面想问题就回不到情的层面了!


朱小龙7


非请自来。

这是过家家吗?三只脚的蛤蟆难找,两条腿的人多的是,这样的合作方能不交易尽量不交易吧!

您们两家公司双方都是盲婚哑嫁吗?都无须洽谈、彼此未接触过,相互不了解就迫不及待达成合作意向的吗?首先,您的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开出6%的增值税专票!

不知道您们合作的是什么项目,有无签订合同,合同对价格及税款有没有作出约定。如果涉及的业务增值税税率不是6%,而且您单位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以此为由不予结账,这真打起官司来对方输定,一告一个准。

估计您的合作方不仅是税法白痴而且还是法盲,购进方要求开专票是正常的,明知对方是小规模还要求一定要开6%专票,明显无理取闹。

从题目的只言片语中,无法作出更多的解读,可以肯定对方不懂诚信为何物!如果合同尚未签订,审慎合作吧。

想起一句:鸡蛋里挑骨头,您懂的!


龙门账


有点尴尬。

所以也体现出合同的重要性。

在交易以前,一定要签一份合同,把交易细节说清楚,比如定金,如何发货,运费谁付,货款用什么方式结算,如何开据发票等。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税局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还想跟他继续合作,那就可以在价格上做一下让步。这样把另外3%的税点杀在价格里,看他们能不能接受。

不接受,那就只能放弃了。


简净轩语


必须纠正一下其他回答的错误,小规模纳税人通常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并非绝对,更不是只有升级为一般纳税人一条路。

六类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从2016年8月1日开始,在91个城市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要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从2016年11月4日开始,上述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但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依据同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

六、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从题主问题来看,很可能属于以上六类纳税人之一,合作方所提要求未必不合理。

当然,如果你确实不属于能开具专票的对象范围,是不是应该按照这个要求执行,就需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有一方明知此事的,该合同无效,该赔就赔,各回各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