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小規模納稅人,合作方要求我方必須開6%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就不予結賬取消合作,這合理嗎?

遙遠的星空568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合同是如何簽訂的。

在價格談判階段通常會約定價格和稅率的,這也會作為詳細價格條款在合同里約定。甲方財務管得夠好的話,談判當時就會測算成本和利潤;乙方成本意識足夠的話,也會合同談判階段考慮好稅率問題。

如果合同還沒有正式簽訂,您可以再測算成本,看是否可以在價格方面做出讓步,做成這單業務。

或者,如果這單業務非常關鍵且金額很大, 您還可以考慮迅速註冊一家小規模公司,把這單做了。因為進項至關重要,的確有很多甲方對專票的稅率有要求,不太願意接受小規模3%的稅率,有兩家公司也算是兩手準備。

或者,將合同轉給關係好的同行,同一個行業,有時也不一定就完全是競爭對手關係啦,陪個標什麼的,也是常見的事嘛。

如果是合同已經簽訂,且項目也已經開始,才出現這個問題,只能說當初雙方的合同簽訂時都有一些不夠謹慎。不過,除非合同中明確說明了要開6%的增值稅發票,否則不予結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如果私下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的話,或者也可以用法律手段維權,只是一旦到這一步就很麻煩,雙方都耽誤時間不說,大概以後也很難有合作機會了。


康愉子


首先,您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就只能開出來徵收率為3%的普票,或者到稅務局代開徵收率為3%的專票,開不出來6%的專票。

其次,我們再說對方跟您要6%的專票是否合理的事兒。這主要看你們的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的價款是不含稅的,那麼您開給對方百分之幾的票都是沒有負擔的,因為稅錢是對方出,假如合同中約定價款是100萬,如果開3%的票對方要支付103萬,如果開6%的票對方要支付106萬,這種情況下可以說服對方接受3%的專票,因為進項是自己花錢買回來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價款是含稅100萬,那麼對方跟你要6%的票就對他們有利,這相當於合同中不含稅價款就只有100萬/1.06=94.34萬,您需要從100萬的含稅收入中提取出5.66萬的銷項稅,也就是對方的進項。如果對方接受你們3%的專票,那麼您就只需從100萬含稅收入中提取出(100-100/1.03)=2.91萬繳納稅款,對方也就只能獲得2.91萬進項,相比6%的專票少了2.75萬進項。根據這個判斷,可以推斷出你們合同中約定的價款很可能是含稅價,且沒有約定3%或者6%的稅票,所以對方才會如此要求。

那麼應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如果這個客戶非常重要,或者合同額非常大,或者已經提供完服務,那您必須要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這樣就可以開具6%的專票,確保不失去大客戶和順利結回款項,不可以因為多交些稅錢就不做生意了。如果這個單子非常小,或者尚未提供服務,這個客戶對你們微不足道,那麼您可以對方並未在合同中明確要求你們必須是一般納稅人或者要求你們必須出具6%的專票才可以結款為由,拒絕對方不開6%專票不給結款的要求。

以上回答,不知是否幫到您,所有什麼問題請留言或者關注@唯思得財稅諮詢一塊兒探討,咱們大家共同學習,共同成長!


唯思得財稅


不合理,但是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所以,如果不想失去這個合作,可能你就要吃點虧了。

為什麼說不合理呢?你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根據法律規定。你就只能開出3%的普票,或者是到稅務局開3%的專票。並不能開出6%的專票,這點有點過分,還有點異想天開。因為法律規定的事誰也改不了……

再來,無論是什麼合同,他都不能規定稅率。稅種是根據你的企業性質來確定的,而不是你說什麼就是什麼,他要求什麼就是什麼。所以,合同本身的合理性也有待欠缺,這就是雙方的問題了。

合同不仔細,需要發票的一方責任更大。你的責任要小一些。而且這樣的情況下他還來要求你,你覺得合理嗎?這不是有些咄咄逼人嗎?

但是題主既然說了,對方是你的客戶。如果合同中約定的3%,那你完全可以給他這麼多,但有可能你就喪失了這麼個客戶。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或者寫的是6%,那你可要吃點虧了,在原有的基礎上再讓價3%來留住客戶。

所以,捨不得孩子套不著狼,要想留住客戶,可能也就只能出血了。吃一件長一智,下次就知道如何應對了。


界動傳媒


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徵收率為3%,這是法定規定,無法改變。

如果對方要求6%,這是你明顯做不到的,這就要看合同中對稅率的約定。

如果合同中約定過3%,你完全可以正常收回賬款,但對方目的並未達到,所以很大可能失去客戶。

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的是6%,那你就比較麻煩,你會牽涉違約與失信,雖然對方存在供應商考察不仔細的問題,但終究對方會將原因歸於你。

針對這樣的情況,唯一可以最大程度即結算賬款又留住客戶的辦法,就是你再讓價3%,即便如此也需要與客戶有效溝通後達成一致。


凍頂雲仙


一般來說,如果跟正規企業做生意,只要簽訂合同,基本上用的都是對方企業的格式合同,裡面都寫好了含稅價多少多少(詳細一點的還會寫多少稅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會有多少漏洞的。你這種生意做了送貨了還沒開發票給對方,卻在糾結開啥發票的事情,多半是很小的生意,口頭約定了一下沒簽合同。發票是必須要提供的,沒發票人家沒辦法走財務給錢。那麼你就剩下幾種選擇。一,堅持開3%普通發票,你的稅負相對最低,對方也無法抵扣,但是呢,對方財務是否接受就看你的本事了。二,去稅務局代開3%專用發票。稅負同上,不過對方可以抵扣(看實際情況定,有的稅務局不一定同意抵扣的。真的!真有這種事!)三,請你朋友(他名下有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公司)幫忙開票收款。稅款你負擔。

無論何種情況,你如果當初報價的時候沒考慮過開票,那麼沒辦法了,你只能自己承擔這個開票稅負。

現在做生意,企業和企業之間談價格,已經沒啥價內稅價外稅什麼說法,直接了當默認開票價格!合同裡的財務條款都不用去修改。

沒發票誰跟你做生意啊!


我是歐得曼


非常合理,他一定是國企,一般納稅人是服務的基本資質。這沒毛病。

你要想繼續合作就必須升一般納稅人,我就是這樣過來的。

至於以前的項目結算,應該有合同,裡面應該明確了稅點。他們不應該刁難。

如果沒有籤合同,那你就自認倒黴吧。解決方案是找一個一般納稅人公司承接後再轉包給你。


豐澤丁軍午


這個問題其實是三個方面的問題,但要綜合來判斷!一是財務問題,二是合同問題,三是經營問題!財務角度開稅票按公司的納稅角色辦,應符合稅務部門要求,合同方無權要求你做合同以外的事。一般還是小規模是公司經營總體考慮的結果,財務做不了主。籤合同時,價款,稅款要分清,合同部門不應留下隱患!經營部門要了解財務合同的乾貨。生意是要掙錢的,掙多掙少是怎麼掙的,心裡要有數。回到這個問題,其實老闆是要考慮長線和短線!怎麼取捨,個例情況不同,只有自己取捨!就短線來說,就事論事。先看合同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然後按稅務規定判斷對方要求是合法還是非法(合同法),做合法的事,掙乾淨的錢,是受法律保護的。到法的層面想問題就回不到情的層面了!


朱小龍7


非請自來。

這是過家家嗎?三隻腳的蛤蟆難找,兩條腿的人多的是,這樣的合作方能不交易儘量不交易吧!

您們兩家公司雙方都是盲婚啞嫁嗎?都無須洽談、彼此未接觸過,相互不瞭解就迫不及待達成合作意向的嗎?首先,您的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開出6%的增值稅專票!

不知道您們合作的是什麼項目,有無簽訂合同,合同對價格及稅款有沒有作出約定。如果涉及的業務增值稅稅率不是6%,而且您單位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以此為由不予結賬,這真打起官司來對方輸定,一告一個準。

估計您的合作方不僅是稅法白痴而且還是法盲,購進方要求開專票是正常的,明知對方是小規模還要求一定要開6%專票,明顯無理取鬧。

從題目的隻言片語中,無法作出更多的解讀,可以肯定對方不懂誠信為何物!如果合同尚未簽訂,審慎合作吧。

想起一句:雞蛋裡挑骨頭,您懂的!


龍門賬


有點尷尬。

所以也體現出合同的重要性。

在交易以前,一定要籤一份合同,把交易細節說清楚,比如定金,如何發貨,運費誰付,貨款用什麼方式結算,如何開據發票等。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稅局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還想跟他繼續合作,那就可以在價格上做一下讓步。這樣把另外3%的稅點殺在價格裡,看他們能不能接受。

不接受,那就只能放棄了。


簡淨軒語


必須糾正一下其他回答的錯誤,小規模納稅人通常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並非絕對,更不是隻有升級為一般納稅人一條路。

六類小規模納稅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提供住宿業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地區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4號)規定:從2016年8月1日開始,在91個城市開展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要求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從2016年11月4日開始,上述試點範圍擴大到全國。但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提供鑑證諮詢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鑑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鑑證諮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鑑證服務、諮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三、提供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工業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五、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規模納稅人。政策依據同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5號公告)。

六、轉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應當按照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日前已作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種核定的,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從題主問題來看,很可能屬於以上六類納稅人之一,合作方所提要求未必不合理。

當然,如果你確實不屬於能開具專票的對象範圍,是不是應該按照這個要求執行,就需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如果簽訂合同時雙方有一方明知此事的,該合同無效,該賠就賠,各回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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