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解讀篇(二)

2019年新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解讀篇(二)

導讀:上篇中,我們主要了解了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三權分置制度,農民享有經營權、互換權以及轉讓權等。但是農民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並未涉及,本篇中我們主要來學習如何使用這些權利,使用這些權利需要履行哪些手續,有哪些限制條件等。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三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2019年新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解讀篇(二)

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根據以上四條規定可知:

(1)如果農民在承包期內想交回土地的需要提前六個月以上書面通知村委會,並可以獲得合理補償;但是土地一旦交回之後,該農民在承包期內就不得再申請土地了。

(2)農民自主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對象必須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並且要到村委會進行備案;但如果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則需要徵得發包方即村集體的同意。

(3)農民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但是需要在流轉之後到村委會備案。

2019年新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解讀篇(二)

除此之外,新《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還規定了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未經依法批准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流轉是可以流轉,但是流轉時不能改變用途,原有的農業用地還是隻能用於農業;如果改變用途了的話,比如把農用地用來建廠房或者建居住房的話,則必須要額外獲得相關部門批准,才可以進行。

通過以上的說明,大家知道對自家的土地權利如何利用了嗎?如果還有什麼其他問題,大家可以在我們平臺下方進行留言,會有專業人員幫大家解答,希望能夠給大家提供幫助。

2019年新實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解讀篇(二)

小編提示:三權分置的確立對廣大農民朋友們來說是一次非常好的機會,再也不需要自己沒時間種地的時候看著地荒廢了,承租方呀再也不用擔心自己的經營權是否合法的問題了。但是小編還是提示大家,農村土地也不是可以隨意流轉的,該有的手續,該辦的文件先給辦了,以防遇到徵收時因手續不全而導致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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