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头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小店出五万,这合理吗,为什么?

维客佳518


毫无疑问,这当然不合理,三岁小孩也懂得这个道理的。

为什么小朋友都知道便利店没有责任,难道死者家属还不如小孩吗?非也非也,只这不过是贪念在作怪,不过是想能讹一点是一点,即便讹不到,于他们也无损失。

据题目描述,老人是到便利店玩的,当然其家人一定会解释为老人是去购物的,这样就可以把老人之死往侵权责任上靠,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他们搞错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商场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存在,那么商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而本题中,老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突发心脏病而亡。对此,便利店没有核实客人是否存在疾病的义务,也预见不到老人会突发心脏病,所以如果对此苛求他们,那就实在是说不过去了。

在本案中,只要便利店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履行了人道主义义务,那么无论从哪个方面,都不应承担责任。

希望不能助长这种随意索赔的歪风邪气,如果个个都心心念念钻进钱眼儿里去,绝对不是什么好事,不是社会之幸!


打虎拍蝇


说一个我自己的事,前几年我开了个驾校,练车嘛,训练场是肯定要有的,为了安全,养了条狗,平时都拴着的,绳子大概1米长。也就是狗狗的活动区域方圆1米。某天,训练场关门了,铁门上写着:私人场地,请勿擅闯。内有恶犬,咬伤自负。狗狗当然还是栓着的,结果,一个孩子被咬了!后来我了解,孩子的姥姥和奶奶两人出门遛孩子,两人聊天聊得太high,没注意孩子,孩子把手从铁门缝里伸进去,被狗子咬着了手,最后,我赔了1000块外加带孩子打针。其实我也挺郁闷的,我把狗子关在自己的地方,你两个大人都没看好孩子,还让他伸手进来,这到底是谁的错呀?不过,看着孩子也挺可怜的,也就给了算了。


吓得我冷汗直流


这让我想起去年我都遇到个类似事件,有一中年妇女在我店门口十几米远被隔壁在玩耍的猫抓伤了脚,前提是她踩到猫了,猫本能地抓了一下,那是冬天穿的也厚,把裤子弄开后就有一点红印,后来人家不找猫主人却要找我陪她上医院打针,我讲你还没进店,而且猫也不是我的为什么要我买单呢,人家大吵大闹讲是在我店门外发生的就该我负责,我讲难道有人在我店外把人杀了是不是我也要去做牢呀,人家后来还报警了,警察来了也说不用我负责,可人家讲不陪她去打针如果她死了,我们把铺子关了也赔不起她,我讲世界这么美好,为什么你会想到死呢。后来没办法,我叫警察陪她去医院,医生讲能打就打,不打就算了,隔两天又上我店里闹,讲医生说不用打,但她还是怕死。我对这样的人真无语。


手机用户25186634231


看到这个问题真的很气人,自己死在人家店里了,店主就已经够倒霉的了你还讹人家5万块钱,想钱想疯了吧!不是摔倒,不是碰伤,你是心脏病发作死的,凡事要认清事实,跟店主一毛钱关系也没有!你要是死在马路上那还找修路的不成?

我们老家有一件事跟这个事很接近,就是两家是邻居,这男的去他邻居家看电视,看着看着睡着了,邻居喊他他不动,到跟前才发现人死了,这可把邻居吓坏了,赶紧找人把他弄回家,后来死这个男的俩儿子都到他邻居家里磕头烧香,我们那里叫祭宅神,要不然对邻居家不利!

这个事情店主老板没有让他祭宅神就不错了,不要讹人家了!


心是一朵莲1


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这当然不合理,如果这种索赔都能得到支持,那岂不是又打开一条碰瓷之路?以后但凡将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里就能给家人创收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也许有无良律师会大言不惭地叫嚣道:“便利店不是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吗?他们不是对其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他们袖手旁观让老头心脏病发而死,不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更何况,家属并没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个百八十万的,只要区区五万已经是大发慈悲了,赚得盆满钵满的便利店怎么好意思拒绝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无良律师的索赔理由是毫无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场所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较低限度的基本义务,只要保证他们的各种设施没有安全隐患,比如货架稳当、地面不滑、消防达标等,就算是尽到了这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包括给每位顾客体检并评估疾病风险,然后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随侍在侧,一旦顾客突然发病便积极采取急救措施等内容。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对突发心脏病的老头的死承担责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当然,老头在便利店里突发心脏病而死,在法律上应当评价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买单了。

  


冰焰


大实话:如果是因为商店造成老人死亡,那么商店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商店无责,那么也不应该赔偿。

我们知道便利店,大型商场都是属于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同时人多了事儿自然也就多了。而这些地方又是被要求具备保障人生命安全的义务的。所以一旦在这里出了事儿,都想着找这些便利店或者商场的责任,但是它们真的有这个义务吗?

最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分析,讲的是一个60多岁的老头,去一家便利店逛着玩,但是因为突发心脏病,当场死亡,于是死亡人士家属认为这个老头是在便利店死亡的,要求便利店赔偿5万,问这家便利店该不该赔。

看完这个案例分析,可能很多人都说这个老头是突发心脏病死亡,应该自己负责任,便利店一毛都不应该赔。其实这种情况需要仔细分析。

首先家属认为这个老头是在便利店死亡的,所以便利店应该负一部分责任的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其实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心脏病复发,并不是其他伤害。当然我们要看,这位死亡人士心脏病是自己复发的。

如果因为与店员或者他人争吵或者产生肢体冲突造成的心脏病复发,或者货架倒塌,地滑等原因,那么责任要有便利店或者他人承担。如果这些情况都不存在,那么便利店是不需要负责任。当然也包括便利店在看到老人心脏病复发之后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否则死亡人士家属如果强行向便利店要求赔5万块钱,就属于敲诈行为。

其次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心脏病属于极易复发的病症,所以家属有心脏病应该时刻关注着,不应该让其脱离视线。让家属自己去逛便利店本身就是家属的失职。当然家属去世,你可以让警方帮忙调查死亡原因,但是随意猜测,随意让别人承担损失。而且便利店是一个人来人往的地方,所以很讲究吉利这个东西,突然在有位顾客在店里去世了,我想便利店可能也会受到很大的惊吓,在这里便利店也可以说是半个受害者,所以家属更不应该去向便利店提出这种无理的要求。

最后从情感的角度来看,家属去世造成的伤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应该让无辜的人帮自己承受痛苦,承担损失,这不仅是一种不到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以说,大家一要提高法律意识,正确的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人,而不是无理的人。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如果一老头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小店出五万,这合理吗,为什么?

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令人感到惋惜,但是这种事的发生明显与他人无关,老人的离世是因为自身疾病突发导致,责任应该自负,家属要求小店赔偿5万就显得十分不合理了。

首先,老人的死亡原因是由心脏病突发导致,这是内因,而非外因,也就是说老人的死是由于自己的身体本身导致。老人在便利店玩,在没有其他外界因素(比如店员言语激烈导致老人受惊、货架商品摆放不稳砸到老人、地板太滑导致老人摔倒等)的干扰诱导下,老人突发心脏病而致死,这是自身原因造成,便利店没有责任要赔偿。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会涉及赔偿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比如商场等公共安全设备不完善,商场失火时安全逃生通道受堵,灭火栓等设备不足;地板路面太滑,没有提示标语等等,这些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这题目中便利店死亡的老人并非是这些原因导致。

老人患有心脏病,这本身随时都可能会突发,可能会在办事的路上突发,可能会在公园散步时突发……老人在便利店突发,只是偶然、碰巧,跟便利店本身并没有关系。家属要求店主赔偿,完全是无理取闹,且已经涉嫌敲诈勒索,这是违法的。

从家属的角度来看,自己的亲人离世其悲痛之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要明白一个道理,并不是所有的死亡都能够得到赔偿的,我们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不要随意滥用自以为的“法律”来维权。

做人要讲良心,敲诈勒索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更是犯法行为!

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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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嘴社会说


很多朋友在这里从道德的角度批判这个问题,认为死者家属无耻,代理律师无良,我个人觉得律师职业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一切为雇主利益出发问题不大,最大的问题在于,为什么我的有些执法机关要支持一些这样的诉求,促使这种背德的社会现象愈演愈烈。法律的意义在于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彰显法律的正义。我认为一条原则不知是否正确,法律的执行中,合情合理不一定合法,但合法的得到法律支持的一定是合情合理的,符合社会基本道德标准的。而不是一味地照搬法律,而不对法律本身想达到的目的予以考虑。什么小偷坠楼业主赔,偷车出事故车主的责任,这样的笑话判罚在把社会风气带偏了


雨哥只为天地清


现在的人都怎么了?一老人到便利店里玩,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便利店赔偿五万元。赤裸裸的讹诈。

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这是个意外的事情,便利店还窝火呢,好好地生意在店里死了个人,谁还敢去买东西,老人家属不但没有半分愧疚,反而倒打一耙,要求赔偿,这也欺人太甚了,无理取闹。便利店在法律的角度不该赔偿,不该助长这种歪风邪气。

前几日,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抱着孙子上楼梯摔伤骨折,竟要去状告物业。我觉得开发商、建筑商都不该放过才对,来个通吃,指不定还能发笔小财。

还有一个老人在公交车上吃东西噎死,竟把公交公司和开车司机告上法庭。是怨恨开车司机没给递瓶矿泉水吗?

更可笑的是一个小偷去偷电瓶车,刚好电瓶车在充电,一个不小心小偷被电身亡,家属也是起诉到了法庭。这些奇葩的做法,真是让人脑洞大开。这些人都是猴子派来的吧……


小眼睛宽世界


好啊!此风一开,那以后任何人只要不死在自已家里,都可以要到赔偿了,医院.饭店.宾馆.商店.银行.单位.城市.街道.公路.自不必说,就算是走在空野荒路上,也可查查这地属私人就叫私人赔,属集体就叫集体赔,不属于任何人更好,就叫国家赔偿,总不至于我们国家会有一块没主的土地山川河流湖泊存在吧!真的很好吔,人总是要死的,这不是碰瓷吔。但千万不要出国去死,因为听说有的国家你死在他地盘上不但不赔偿你,还要你赔偿他的污染费,晦气费,影响生意损失费,请神驱鬼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好大一笔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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