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签订的“生死状”有效吗?

【案例】

张某原系一家化エ厂的职工,因工厂效益不佳,便离厂自己拉起了一支装运队伍,做起了装运生意,陈某为此成了张某手下的一名雇工。考虑到装运可能会发生一些安全问题,细心的张某与陈某达成了“一切安全由装运人员自负”的协议。2014年9月17日,意想不到的事件偏偏发生了,陈某某在向汽车上装载豆饼时,不小心摔倒在汽车的护栏上,同伴将其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第十肋骨骨折,后陆续治疗休息了数月。张某辩称:这次事故本来就是陈某某不小心造成的,而且自己与陈某某等人有约在先,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装运工人自负,陈某将其告到法庭,真是太不可理解了。

在公司签订的“生死状”有效吗?

【法律解析】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陈某等人所作的安全由雇工自负的约定,违反了我国《宪法》及相关《劳动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经调解,被告张某在已付费用的基础上另行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二干五百元。

在公司签订的“生死状”有效吗?

【援引法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