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報告是法官判案的唯一標準嗎?

那一刻很痛


一、司法鑑定報告在三大訴訟法中的法定名稱都是“鑑定意見”,也就是說這屬於一種意見,因此從名稱也可以看出不能作為唯一標準。

二、由於三大訴訟法的證據種類中都有“鑑定意見”,所以就說一下我國訴訟法中判案的標準:

1.法官判案確實有唯一的標準,都規定在三大訴訟法的“總則”部分,即“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應的法院判決都必須遵守這個標準,所以民事訴訟法中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訴訟法中是“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刑事訴訟法中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以事實為根據”,在民事訴訟法中叫“認定事實的根據”,在行政訴訟法中叫“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在刑事訴訟法中叫“定案的根據”,在三大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統一叫“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用詞有差異,但是意思是一樣的,都是“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那麼以什麼標準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呢?三大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都明確一個標準: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也就是說,光有證據還不行,必須是“查證屬實”的證據,即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證據。

3.那那些屬於證據呢?三大訴訟法均規定了八類證據,而鑑定意見只是其中一種。

4.就算八種證據都有了,還要根據證據規則對證據進行綜合的判斷認定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比如《民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因此,鑑定意見必須經過法庭質證後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之一。

三、鑑定意見由於是通過一定程序、標準進行鑑定後,由鑑定人作出的主觀判斷,因此受鑑定程序、鑑定標準、鑑定人經驗等因素的影響,所以有可能出現一定的偏差。基於這個缺陷,在一些複雜的案件中,法官也不敢僅僅依據鑑定意見作出判決。

另外還可以通過證據種類和規則進行分析,限於太過專業和複雜,就不贅述。

綜上所述:鑑定意見只是一種證據,不論在哪類訴訟中,基本都必須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評判後認定案件事實,然後再結合法律進行判案。


張毅刑辯律師


首先一點,司法鑑定報告是一份證據,而不是標準,所有的案子最後的判決都是依據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來做出的。原被告只是在做兩件事,誰能拿出這個案子對自己有利的關聯證據,誰的證據效力高。

我打官司經常看到有的人舉出一堆證據,很多是跟本案無關,還有的甚至是在幫對方忙!回到這個問題,司法鑑定報告在證據效力中算是很高等的了,但也絕不是無敵的。至少以下三個情況有翻盤的可能,第一,報告本身存在重大的評測程序或技術漏洞被你抓到,第二,報告依據的事實與現實嚴重不符,第三,有政府給你出具加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這就像對付一個練了鐵布衫的高手,在有限的對戰時間內(訴訟期間)要麼找到他的氣門,要麼找到一個絕世高手,否則自己只能凶多吉少。


律師看世界


當然不是。鑑定報告作為證據,在訴訟法中的準確名稱是鑑定意見。顧名思義,其屬於專家意見。

從廣義上,證據分為人證和物證。由於物證本身不會說話,需要通過鑑定等發揮作用,比如指紋鑑定、DNA鑑定等,鑑定意見作為一項證據由此而生。可見,鑑定意見依附於物證而存在。

法官判案,需要綜合全案證據,而非僅僅依靠某一證據。由於鑑定意見通常屬於間接證據,在沒有直接證據(比如目擊證人等)情況下,間接證據要形成證據鏈才能認定案件事實。因此,鑑定意見並不能獨立發揮作用。

不可否認,鑑定意見在很多案件中有著重要作用。但作為專家意見,其也有可能出錯。並且,即便DNA這樣科學性強的證據,也可能因檢材汙染等原因而不可靠。這也導致,如果法院僅僅依靠鑑定意見判案,將存在極大的風險。



風雲26610126


不一定在中國司法鑑定一般都是民間社會組織經司廳審核批准有資職的專業部門,如果一方不認可,完全可以推翻司法鑑定報告的,或許是提出另尋切他司法鑑定中心再次鑑定意見的


孚朗頁


很顯然當然不是,無論什麼是樣的單獨證據都不能成為法官審理案件的唯一依據,這也是為什麼法律上常說“孤證不能定案”的體現,司法鑑定報告在法律上是可以作為證據適用的,但僅僅是一份司法鑑定意見,僅憑一份司法鑑定報告就可以定罪量刑,未免太兒戲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又如何體現?一般司法鑑定報告僅僅對案件事實的某個問題通過給出一個科學的判定,不能完全反應案件的全部事實,所以司法鑑定報告一般情況下它只是一份間接證據,言辭證據,證明力有限。

那法官判案的依據又是什麼呢?以刑事案件為例,定罪量刑的標準是相同的,簡而言之就是一句話“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案件事實清楚與否又通過什麼來證明呢?當然離不開證據的支持,因此,這句話可以縮減為“證據確實充分”,如何來詮釋證據確實充分,需要滿足三條,一所有案件事實都是證據證明;二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已排除合理懷疑的可能;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要證明案件的事實,需要完整的證據鏈條,且證據鏈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才行,形成一個完整的閉環的證據鏈才能證明該人是否有罪,是否應受到懲罰,應受到什麼樣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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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葉下避雨的青蛙


司法鑑定是證據,不是標準,只有法律才是標準。司法鑑定報告也不是唯一的證據,所有能夠證明案件真相的載體,都是證據,具體羅列為八類,司法鑑定只是其中一種。法庭審判活動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對所有證據逐一質證,就是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證據來源)進行審查。排除矛盾證據和非法證據後,如果只剩有一個證據,孤證不立,不能認定。


雨軒品茗2


本人認為:司法鑑定意見書不能作為民事案件裁判唯一的依據,其只是《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證據之一。


車前草60457476


鑑定也可以被曲解,怎麼判都是他說了算!


總有刁民想害朕4908


法院以鑑代判,差不多是這樣了,遇見好法官可能會諮詢醫生或者百度一下,能逆襲,


齊天大聖71204207


鑑定雙方同意的爭議點得以證實,但法官會根據實實和大自然的規律推定出一些、讓雙方信服的事件,並且符合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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