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5期>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旭耀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提起公诉

兴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旭耀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提起公诉

原玉林市兴业县山心镇人民政府办事员李旭耀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兴业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已向兴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旭耀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李旭耀,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兴业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旭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济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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