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的常識與實務: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HR的常識與實務: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後,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些原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中斷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勞動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可分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勞動合同解除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單方的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行為。由當事入一方的行為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也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於勞動合同的終止。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作為勞動關係消滅的兩種情形,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其結果都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畢竟是兩種使勞動關係歸於消滅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條件、程序、法律後果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並直接導致勞動者在遇到這兩種情形時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差別,採取維權手段的差別。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存在以下不同之處:

1、二者終結勞動關係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通常是勞動合同目的實現之後的正常終結,如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等。即使是其他情形下的終止,也通常是由於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喪失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而不得不終結。

勞動合同解除則是勞動關係提前終結,是在勞動合同的目的完全實現之前基於雙方或者一方的意思表示,提前結束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可見,二者終結勞動關係的時間是不同的。

2、二者終結勞動關係的事由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勞動合同中的預先約定,包括約定期限的屆滿和約定工作任務的完成。(2)基於客觀事實或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喪失合同主體資格,包括勞動者依法退休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勞動者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依法宣告破產等。(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而勞動合同解除的事由通常是雙方或單方當事人依法作出的終結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法律上對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不做限制,但對一方當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通常都會設置一定的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

3、二者解除勞動關係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比較簡單,當事人只需按時通知對方,並辦理合同終止手續即可。而解除勞動合同程序相對複雜,並且不同的解除方式的程序要求差異較大。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不能出現當事人預想達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與願違地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分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三類。其中,勞動者單方解除又分為提前30日書面通知(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解除和無需通知,隨時解除兩種。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分為無需通知解除、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不同的解除方式,程序要求也不一樣。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還要求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並要研究工會提出的意見,最後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二者計算經濟補償金的起點不同。

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除了對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未做明確規定外,對於勞動合同的其他解除情形,對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除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時,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均應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起計算,即應按工作年限計算,只是2008年1月1日前後,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數額轤有不同。

對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間題,《勞動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用人單位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法》對此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若用人單位不同意按照維持或高於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以2008年1月1日為分界點分段計算的原則,對於2008年1月1日後,因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屬於經濟補償金計算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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