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幫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怎麼辦?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律師意見:1、若單位沒有依法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2、關於補繳社保不屬於勞動爭議,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處理,但期限是2年內,超過該期限,社保行政部門應不予受理;3、關於未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界定,不同省份標準不同,廣東省的司法實踐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換句話說,除非用人單位完全沒有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未足額繳納或欠繳納都不能成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