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备考:公路项目施工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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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期延误的分类

(一)按延误索赔结果划分

1.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

可原谅可补偿的延误是指由于业主或工程师的错误或失误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仅可以得到工期延长,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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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

可原谅不可补偿的延误是指既不是承包商也不是业主的原因,而是由客观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获得一定的工期延长作为补偿,但一般得不到经济补偿。

3.不可原谅的延误

不可原谅的延误是指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不但不能得到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而且由这种延误造成的损失全部都要由承包商来负责。

(二)按延误是否处于关键路线上划分

1.关键性延误

关键性延误是位于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关键性延误肯定会导致总工期的延长,如果是可原谅的延误应该给予承包商工期补偿。

2.非关键性延误

非关键性延误是位于非关键线路上的延误。一般而言,当其延误时间没有超过总时差时,便不会造成总工期的延长,即使是可原谅的延误,只要其延误不造成总工期的延长,承包商仍然得不到工期补偿。只有超过总时差时,才对其超过部分予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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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延误发生的时间划分

1.单一性延误

单一性延误即在同一时间段内干扰事件独立发生。由于时间单一,其处理的关键在于时间原始责任或风险承担的认定。

2.共同延误

如果多个索赔事件在一段时段内同时发生,而这些事件又分别属于应由业主、承包商分别承担责任的过错或风险,则称之为共同延误或多事件交叉延误。共同延误又可按照多个事件发生的时间关系分为:

①同时性延误。

②交错性延误。

二、共同延误的责任归属原则

下面介绍常用的共同延误责任归属原则,它们一般可用来确定关键路径上共同延误责任的归属,适用于同一工序和不同工序中。

(一)初始事件原则

(二)不利于承包商原则

1.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不能要求工期延长和经济补偿。

2.不可补偿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无权要求工期延长。

3.不可补偿延误与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可获得工期延长,但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4.两项可补偿延误同时存在。承包人只能得到一项工期延长或经济补偿。


(三)责任分摊原则

责任分摊原则:当交叉时段内的事件由业主、承包商共同承担责任时,按各干扰事件对干扰结果的影响分摊责任,并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

工期从宽、费用从严原则:工期索赔业主责任优先,费用索赔承包商责任优先。即:

1.在多事件交叉时段内,对于工期索赔,只要存在业主责任或风险,即给予承包商工期补偿。

2.只要在交叉时段存在承包商责任或风险,则承包商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3.只要在交叉时段存在承包商责任,业主索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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