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禁漁期用違規漁具捕撈,法院會如何判決?

獨立feel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此起涉漁政行政處罰上訴案進行公開宣判。上海一中院終審認定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等,判決駁回了肖某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上訴請求。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漁業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發布的《關於調整本市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規定,本市所屬東海海域的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本案中,根據某漁政部門提供的現場筆錄、照片、情況記錄、對涉案漁船調查取證情況、某漁政船沿海檢查情況、漁撈日誌、銷售漁獲物記錄本、對肖某的詢問筆錄、對案外人於某等五人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可以證明肖某被查獲當天實施了捕撈作業行為,違反了休漁期禁止漁獲作業的規定。

由於肖某被查獲後沒有配合執法檢查,漁政部門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對漁具漁網進行鑑定評估並出具報告,可以證實肖某隨船攜帶的網具尺寸小於最小網目尺寸,違反了相關規定。

綜上,上海一中院認定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肖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


浦江天平


首先在禁漁期捕撈就已經涉及違法,其次又使用違規漁具捕撈更是重中之重,理應嚴懲,將會沒收違規漁具,漁獲物,處以罰款,扣押船隻,相關違法的漁民也會判刑,請勿以身試法。



CQC布鴿字


這提問讓人有點茫然。“法院如何判決”當然是依法判決。第一、從法律條文上來說《漁業法》在那,條文規定很明確。第二、從違法事實來說,提問者也說得很清楚,很明瞭,事實很淸楚,證據很充分。第三、從“浦江天平”的第一時間官方回覆,說明已經是已經判決了的案件。因而本人認為:為回答而提問,已知結果而提問有意思嗎?


洋蔥頭子


罰款或吊銷捕撈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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