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與補償條例》都是你應該瞭解的!

韓峰律師一直憑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辦案經驗,為被徵收人處理案件問題,今天,韓律師用三個問題帶大家一起學習《國有土地房屋徵收拆遷與補償條例》,希望能為各位被徵收人解惑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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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例》是否直接適用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與補償?

不能,但可參照執行。《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因此《條例》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也沒有規定。但是,中紀委、監察部[中紀辦發(2011)8號]《關於加強徵地拆遷工作通知》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改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精神執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國土資電發[2011]72號)也有相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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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條例》對土地使用權是否作出了補償的規定?

沒有明確。但是,根據上位法《物權法》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系用益物權,也是合法的財產權,因公共利益徵收的,應當給予補償。《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依照本法第42條、第44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條例》第13條第三款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上房屋實際上是一個房屋所有權的概念,完整的房地產還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這就是為什麼本條例第19條要按“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給予補償。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問題,更為明確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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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條例》對被徵收人權利保護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第21條);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但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多數人選定或者抽籤確定(第19、20條);三是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並徵求被徵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准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准前如果存在1/2以上被徵收人反對的不得徵收(第10、11條);四是房屋徵收部門要按照補償安置方案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第25條);五是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25條);六是政府應當為徵收個人住宅的被徵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住房等(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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