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铁血小宝贝


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其次,失主追小偷造成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他有没有责任?其三,小偷在这个案件中负什么责任?最后,大巴车司机应该负什么责任?

1、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

其实,本案中有3个法律关系。其一就是小偷偷电动车给车主造成财产损失,这个法律关系。小偷负全责。其二,失主发现小偷偷电动车,开始追捕小偷,这是保护自己财产的正当行为,但是造成了小偷闯红灯酿成严重车祸的行为。失主追小偷没有错,但在人员和车辆复杂的红绿灯路口追小偷很显然会导致发生严重车祸的可能后果,但是失主并没有放弃追捕。很显然,失主有防卫过当的嫌疑。其三,小偷闯红灯撞大巴造成车辆和人员伤亡,小偷负主要责任。

2、失主追小偷造成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他有没有责任?

本案中,小偷偷电动车遇到失主追捕,而拼命逃亡。最终闯红灯造成严重车祸,自己和他人受到损害。很显然,小偷应该对偷电动车的行为负全责。对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负主要责任。而,电动车车主,发现电动车被偷,奋起直追,但是他忽视了红绿灯路口这样危险的地方,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和车辆损害。但他没有停止追捕,而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应该负该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3、小偷在这个案件中负什么责任?

其实,小偷应该对偷电动车的违法犯罪负全部责任,对闯红灯造成车祸负主要责任。原因就是,偷电动车是自己的故意偷盗行为。而开偷来的电动车狂奔是是逃避电动车主追捕的行为,但闯红灯的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应该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电动车主在马路上红绿灯路口的狂追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所以承担次要责任。

4、大巴车司机应该负什么责任?

本案中,大巴司机按照交通信号灯指引合法驾车通行,对该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大巴上的2名老人在交通事故中摔倒受伤,应该要求小偷和追捕小偷的电动车主赔偿。当然,大巴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有责任为受伤乘客垫付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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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死亡的责任认定

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失主追小偷的行为,在法律上认定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失主都是无责的。

小偷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也要看大巴司机是否存在违反道路通行法规的问题,比如超速行驶等。若大巴司机没有违法行为,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对于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要承担10%以下的无过错责任。依照该规定,大巴司机对于小偷的死亡后果还是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strong>老人在大巴车上受伤的责任认定

老人与大巴车之间形成客运运输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运输合同部分的规定,大巴车经营方应保证将车上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非因个人原因受伤,运输方构成违约,运输方应全额承担赔偿乘客受伤损失的违约责任。

司机看到了小偷突然冲到车前,踩刹车的法律性质叫紧急避险。《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两位老人因司机紧急避险而受伤,应该由小偷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小偷已经死亡,其个人财产依然可以被法院执行用于补偿老人的损失。

如果损失数额较大,小偷的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双方无过错的公平原则,由公交公司对老人的损失给予适度补偿,由于该损害结果是由小偷和公交司机共同造成的,作为无辜的受害者,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赔偿。

大巴车经营方赔付老人伤害损失后,有权利按照死者在其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要求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大巴车方已垫付的老人伤害损失。


律师说


在法海一粟之前,已经有2870余个回答了,可见,该问题中所涉及的和可能所涉及的所有问题,都有了相应的意见。可是,法海一粟还是想从实务的角度来凑个热闹,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1、审题——题主的问题是什么。回答问题之前,得审查题目的要求。就像高考一样,先审理,然后再回答,这样才不会走题。题主的问题是:“这样的事故中,责任有多方,怎么判定?”因此,本问题的回答应当围绕各方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而展开。具体而言,本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展开,一是理论角度,二是实务角度。法海一粟就从实务的角度来谈一谈吧。

2、回答——如何主张权利。根据题目,法海一粟认为,本案在实务中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作为乘客的代理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在乘客与客运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关系。因此,在起诉之前需要进行法律关系选择,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其赔偿的范围和责任承担不一样。就本案而言,在交通事故法律关系中,小偷与司机都会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小偷与司机所在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如果选择交通事故法律关系起诉,则需要起诉客运公司和小偷一方,而法院判决小偷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乘客可能因小偷一方没有赔偿能力而无法实现自己的利益。这是一种法律上的风险,起诉之前必须予以评估。

如果选择以客运合同关系起诉,则需要单独起诉客运公司,乘客的全部损失都会由客运公司承担,相对而言,客运公司的赔偿能力充足,因此,乘客的权利实现就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保障。但是,这里也有问题,就是乘客如果伤情较重,特别是存在伤残时,其精神抚慰金等相关损失则无法在合同违约诉讼中得到赔偿。

两害相权取其轻。如果小偷一方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那么,还是选择客运合同关系起诉,对乘客比较有利。

(2)作为小偷一方的代理律师。基于本案事实,小偷是在闯红灯的过程中被撞死的,因此,一般而言,交警部门会判定小偷的责任大一些,但是,司机肯定也会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在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司机需承担事故责任的前提下,法海一粟会代表小偷一方起诉客运公司及保险公司,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相关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要求客运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法海一粟声明,如果法海一粟是小偷一方的代理人,则不会起诉失主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失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3)作为客运公司的代理律师。作为客运公司的代理律师,只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即:如果乘客选择交通事故案由起诉时,客运公司是否需要主张紧急避险并要求小偷一方承担致险人的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但是,如上所述,如果乘客选择客运合同关系起诉的话,那么,客运公司是没有机会主张紧急避险的。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大实话:公交车司机、公交公司和小偷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这个事情的背景大概是这么个情况:是说小偷偷东西的时候被失主发现,然后失主去追小偷,小偷情急之下闯了红灯,这时候小偷恰巧被公交车撞倒身亡,而公交车由于突然刹车,导致车上的两个老人摔倒骨折。

而这个事情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两个赔偿和责任划分,首先就是小偷的死亡赔偿和责任划分,然后就是公交车上两个被摔伤的老人的赔偿。

首先,就失主来说之指定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有些律师说是因为失主追小偷才导致小偷闯红灯死亡,这简直就是无稽之谈。

因为小偷偷东西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失主追小偷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总不能说我们被偷了东西,然后还不能喊抓贼吧,这也是不现实的。

说现实一点,那小偷偷了东西本来就是错了,有错就应该承认,难道不是应该被发现后主动自首承认错误么?所以,这样看来,本来小偷就不应该跑。

然后就小偷被撞死的赔偿责任来说,这就是另一件事了,无论多少,公交车司机或者公交公司都是要赔钱的,因为,这时候小偷的身份就不再适用于这个闯红灯的事情了。

当然,在小偷闯红灯被撞这件事中,因为闯红灯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个赔偿也不会太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道主义赔偿。

这个对于公交车来说没有什么冤不冤的,毕竟,人确实是你撞死的,虽然是小偷闯红灯在先,但是,严格来说,这个事也不是公交车司机完全不可控的。

而最后就是车上两个摔倒老人的赔偿了,这个则应该由公交车公司和小偷来承担,可能有人会感觉这小偷都死了,拿什么赔偿?一般来说这会从小偷的遗产中进行清算赔偿,而公交车的急刹车也是导致老人摔倒的原因之一,所以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赔偿责任的。

整个事件所有的责任划分就是如此,虽然整件事是由小偷引起的,但是,无论是谁,即便是一个人人喊打的小偷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这也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这类型的问题,类似“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慌忙之中跳河,不慎溺亡,失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只不过本案中涉及了多方主体,多个责任,下面我来分析一下:

1.失主与小偷

在失主与小偷之间,小偷的行为构成了盗窃,至于是否需要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这就需要看小偷盗窃的具体数额,但是民事侵权是绝对构成的,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犯罪要求的数额,小偷的行为也侵犯了失主的财产权。

那失主追小偷的行为导致小偷撞车身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很明显这是不需要的,因为失主财物被窃,其追小偷的行为是完全合理正当的,小偷被撞死,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完全是因为小偷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所以失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小偷与大巴车之间

那大巴车把小偷撞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这个就要具体分析当时的一个环境了,如果当时大巴车正在按照交通规则正常行驶,然后小偷突然闯到路边,大巴车避让不及才导致小偷被撞身亡,那我认为大巴车是没有责任或者很小责任的。

3.大巴车和受伤乘客之间

这个就没有什么争议,虽然大巴车是为了避让小偷而导致乘客受伤,但是乘客与大巴车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大巴车有义务安全把乘客送至目的地,否则就构成违约,在这个过程中,即使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大巴车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也应当由大巴车所属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乘客以合同违约之诉,则有权要求大巴车所属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钦宇律师


小偷被失主发现,追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大巴车因急刹车,导致车上两名老人没站稳跌骨折,医疗费用较大。

这起事故看起来复杂,但我们仔细捋捋,便可知道谁的责任。

1、首先说小偷之所以被追,是因为他实施了偷窃的犯罪行为。被失主发现后,小偷逃跑,属于犯罪的延续。相当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而失主追小偷,我为了挽回自己被偷的损失,并无任何过错。

2、小偷被大巴车撞死,是因为他在逃跑过程中闯红灯,违反了交通规则,自身错在先。虽然小偷被撞死了,但这个责任依然应当由他自己来承担。大巴车在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最多承担不超过法律规定的10%的民事赔偿责任。。

3、大巴车上两位老人受伤:是由于大巴车急刹车导致的,但大巴车急刹车,是由于小偷闯红灯突然出现在大巴车前导致的。这个急刹车属于发现危险后的紧急避险行为,属于正常操作,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多的事故或伤害,并无不妥之处。所以,大巴车无需为两位老人受伤负责。

而对于两位老人受伤所需要的医疗费用,应该由小偷来承担,因为急刹车是小偷引起的。虽然小偷已死亡,但他的赔偿责任还得承担,可从小偷个人财产或遗产中划出赔偿费用。

总之,从理论上讲,这则事故中的绝大部分刑事及民事责任,都应当由小偷一人来承担。

但是,在实际中如何判定,还得根据各自情况由法官来裁决。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小偷越来越少,因为这个职业不仅违法,还危险。远不如老老实实找份工作,踏踏实实挣钱安心!

大家什么意见呢?都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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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不是这方面专业人事,简单谈谈我的看法和理解,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仅仅代表个人的意见。

其一,失主是受害者。发现小偷在自己家里偷东西,被失主发现欲逃窜,不用想失主肯定去追小偷夺回自己的财物,不仅是想追回财物说不定还能抓住小偷,并交给警察来处理。并未成想伤害的小偷的生命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其二,小偷是整个事件挑起者。如果小偷不偷东西,就不会被失主发现。之后事件将不会存在。但很不幸运的是被失主发现,主动逃窜引起失主追赶,以至于慌不择路未看交通信号灯或者是跑到驾驶人视线的盲区,导致被公交车碾压身亡。

其三,公交车速度较快。有红绿灯的路口就证明这个路段通过的车辆比较多和行人往返流量是比较密集的,一般在这种路口车速不会很快,而且中途踩刹车更是常有的事情。除非你的车速足够的快,中途采取了紧急刹车,才能导致车内人员有前倾摔倒的可能性。

人活在世上不容易,不要因为自己的过错,同时连累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要弃恶扬善为共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遇我享福


这个问题里包含了几层法律关系,那么我们就来抽丝剥茧,把这里面缠绕纠葛的线头给捋一捋。

事情经过很简单,小偷偷东西后被失主发现,于是失主追小偷,小偷慌不择路闯红灯,正常行驶的大巴车虽紧急刹车,还是撞到了小偷,造成小偷当场死亡,并导致车内2名老人摔倒骨折。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失主并无过错,发现自己东西被偷,然后追赶小偷,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小偷作为成年人,明知道偷东西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却仍然干这种坏事,本身存在过错,且闯红灯也是违法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他这是错上加错。所以,对于小偷闯红灯被撞,失主既无过错,即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于公交车司机来说,其属于正常行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在发现情况后,已经作出刹车行为,我们不能苛求他做得更多,所以对于小偷的死他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小偷自己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司机的刹车行为,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因紧急避险而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引起险情产生的人员承担责任。不过由于老人买票上车,就和公交公司之间产生了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义务。所以,老人既可以向小偷索赔,也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如果向公交公司索赔后,公交公司可以向小偷进行追偿。


打虎拍蝇



小偷对大家来说都很熟悉,在以前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现在呢?这里只针对成年人和惯犯,小偷偷东西,想必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要追小偷拿回自己的财务,这是本能反应。那么问题来了小偷死了,这下小偷家属不愿意了,就出现了一些处罚失主的事情,然后才知道法律对此的判决。我们都不是律师对法律的每个条文都不清楚,只知道自己没有侵犯别人,怎么还受处罚,很多网友都感觉没有律师证没法出门,那些懂法律的长长用法律的漏洞来侵犯别人还没办法自保,很憋屈。那么怎办呢?在这和大家一起来学学。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小偷)、客观要件(三个因素)以及主体要件(失主),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就要看主观要件是否符合了。


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分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只要公安侦查机关能够有证据表明,失主在追小偷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就有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失主的刑事责任。


一般闯红灯要负主要责任。当然,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综合来看失主追小偷没有直接导致小偷死亡,小偷闯红灯而大巴车正常行驶没有违规,小偷是否属于故意闯红灯呢?这要看交警如何判定,就过程看责任方更大的是小偷。(那么偷了也有不报案的,比如贪污腐败)偷错了是一错,闯红灯是二错,死了更错,真能折腾人,码的晕了,出门带本法律书吧,或者雇个律师。最好的行业要改为律师了,我最想问的是究竟是现在的人退步了,法盲太多了,还是法律太繁琐了,以往的三观尽毁啊!处处都是坑,买房,上学,银行,医院,现在连抢劫强奸也不能随便反对呢?


静默花开202691520


这个事件中有多个法律关系的存在,郭广吉律师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首先说因大巴车急刹车,导致的两位老人没站稳跌倒的法律责任的承担

两位老人跌倒是因为大巴车司机急刹车,司机急刹车是因为车前突然出现小偷,为避免撞到小偷,司机采取的紧急措施。

大巴车司机的行为,在法律上叫做“紧急避险”。

1、大巴车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有人突然出现在行驶中的大巴车前,大巴车司机急刹车,是其采取的最基本的避让措施,这个措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即使车上两位老人因为急刹车导致比较大的伤害甚至更为严重的伤害,大巴车司机也无需负刑事责任;

2、大巴车司机不负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也有同样规定。

依照上述规定,大巴车司机采取的避险措施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大巴车司机或其公司无需承担本起事件的民事赔偿责任。

3、谁来承担两位老人跌倒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都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起事件的过程很清楚,大巴车司机急刹车是因为小偷闯红灯导致的,司机急刹车是为了避免撞到小偷,所以,引起本起事件险情的是小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偷应该对本起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小偷死亡,以其遗留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小偷死亡后果责任的承担

1、失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失主追击小偷的行为,与小偷的闯红灯、被车撞没有因果关系,失主不负法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小偷盗窃被发现后逃跑,属于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情形,失主去追,更是法律规定的动作。看看上述法律规定,即使不是自己的东西被盗,他人即任何公民都可以将其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所以,失主追小偷的行为,是正当的。

我们这里说的是“追”,失主没有采用故意的将小偷推向大巴车前的行为,所以失主没有过错,他无需负担法律责任。

2、大巴车司机如果属于正常行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大巴车司机或其公司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大巴车司机和小偷之间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没有过错,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速度快、危险性大,于此相较,行人和非机动车处于“弱者”地位,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这是法律规定,无需多言。当然法律规定的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就是小于百分之十的责任,百分之一、百分之零点五等等都在其范围内,这需要审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

同时,因小偷的突然出现,导致大巴车紧急刹车而给机动车造成的损失,小偷也是要承担的。这个损失不是指车上的乘客,而是指机动车本身,比方说:机动车因避险而撞了护栏,这个损失小偷就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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