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加受賄,這名村幹部一審獲刑五年半

诈骗加受贿,这名村干部一审获刑五年半

為了26萬餘元徵收款,村幹部李某某不惜“借”個兒媳幫忙孕檢;為了在徵拆中獲取更多利益,該村村支兩委合謀商定在新華村村委會手中承攬項目的施工方要按工程款的10%收取費用,其中3%作為管理費進村裡的賬,另外7%給村支兩委五人作為補助費用。近日,嶽塘區法院對該村村幹部被告人李某某詐騙、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其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據悉,被告人李某某當庭表示上訴。

诈骗加受贿,这名村干部一审获刑五年半

2016年上半年,因被告人李某某所住房屋屬於湘潭市高新區徵地拆遷事務所開展的二橋北片區棚戶改造項目徵拆紅線範圍內,而根據湘潭市高新區徵地補償政策,被徵拆家庭中有懷孕5個月以上(含5個月)孕婦的,可通過“已孕待產”的名目獲得相應的徵拆補償。為達到騙取徵地拆遷補償款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某夥同其妻子向某某(另案處理),通過找他人已懷孕5個月以上的兒媳幫忙代替自己的兒媳進行孕檢,騙取徵地拆遷補償款261065.4元。事後,被告人李某某及妻子送上5000元給幫忙者作為感謝費。

因即將拆遷,湘潭市高新區新華村村支兩委召開會議,被告人李某某與新華村村支部書記楊某某、新華村村委會主任殷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謀商定今後在新華村村委會手中承攬項目的施工方需按照工程款3%的比例向新華村村委會繳納管理費,此外要施工方還需按照工程款7%的比例送給新華村村支兩委成員作為“協調費”。2016年11月至2019年9月期間,郭某某(另案處理)在新華村村委會承攬兩個項目的遷墳工作,經村委會的要求,按照工程款7%的比例分兩次送給新華村村支兩委成員共計252 000元。該費用由村支兩委予以平分。被告人李某某將分得的48674元用於個人開支。

監察機關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永紅所退繳贓款399739.4元。

诈骗加受贿,这名村干部一审获刑五年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偽造材料騙取徵地拆迂補償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李某某夥同他人,利用其身為新華村村支兩委成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向他人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在共同的詐騙犯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中,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到案後,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兒子已退還全部贓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之規定作出如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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