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拖欠貨款,公司無力償還,律師為其追討

因拖欠貨款鬧上法庭,面對被告的各種狡辯,原告應該如何應對,要採集哪些證據支持自己的訴求,最終又能否取回貨款?

2014年初,原告韓某所經營的佛山市南海區某五金商行(以下簡稱五金商行),為被告佛山市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勞務公司)提供五金配件,該批次貨物總價為132530元。被告於2014年年底開具支票用於還款,但而後又說賬戶內沒錢,要求原告不兌付。後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於2015年分別還款4萬和8萬,剩餘12530元至起訴日仍未結清。另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間,原告五金商行再次向被告提供五金配件,貨物價值88226.3元。該批次貨款截止至起訴日尚未支付,被告累計拖欠原告貨款共100756.3元。

在該起貨款糾紛中,原告委託佛山國暉律所為其提起訴訟,國暉律師針對案件的情況為當事人進行分析講解,提出建議,除去爭取貨款外,還應該對其拖欠貨款追討相應利息,當事人同意律師的訴訟方案後,立即對建築勞務公司提出訴訟。

訴訟過程中,對方以12530的貨款超過訴訟時效及雙方無約定利息為由進行抗辯,但在原告律師蒐集的貨物、金錢、單位對賬記錄等各種證據面前,我方提出的訴求被法院認可支持。2017年3月,一審判決勝訴,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00756.3元,支付訴訟費用,被告不上訴。

2017年11月,判決生效後,被告並未立即執行判決。經調查發現,被告在某銀行內有大額存款,國暉律師當即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強制執行。後經法院介入,發現被告單位存在多個糾紛,該筆存款我方當事人按比例只能分配到48168.52元。至此,被告欠我方當事人的貨款仍未結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固規定:股東可以用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聯想到這一點後,律師著手對被告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股東劉某及劉某洪在2014年曾以非專利技術分別出資180萬、720萬,但未對改技術進行評估,更未依法辦理權益轉讓給該建築勞務公司。由於劉某及劉某洪對出資技術未作評估,應當被認定為出資不足,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故被國暉律師追加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貨款賠償責任。

被拖欠貨款,公司無力償還,律師為其追討

韓某對律所贈予錦旗

2018年5月,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宣判,劉某及劉某洪應對建築公司拖欠五金商行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2018年8月,原告終於收回其應得貨款及利息。

該案件,最初的處理和普通的貨款糾紛差不多,只是律師會更專業、全面地收集相關證據,可能一張簡單的紙質文件或雙方隨意的通話記錄,往往容易被當事人忽略,以為無關重要,但從律師的角度出發,卻能獲得顯著的效果。

發展到後期,強制執行被告財產及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都必須熟悉國家法律規定,否則無從入手,更別說追討貨款。往往在特定的時候,當事人才慶幸當初聘請律師起訴,才會在處理過程中恍然大悟,這,就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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