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控制新型肺炎疫情期間,騙取“貨款”等,會構成犯罪嗎?


在防控制新型肺炎疫情期間,騙取“貨款”等,會構成犯罪嗎?

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企業假借援助疫情地區之名募集捐款,利用群眾同情心騙取捐款;在微信、抖音等平臺以出售口罩為名進行網絡詐騙;假冒政府部門等機構名義,推廣所謂防疫新藥品,騙取購買款項的;或對藥品、保健品等進行虛假宣傳;謊稱可代購收取貨款後拒不發貨或拉黑,騙取“貨款”,會構成犯罪嗎?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詐騙罪”,對單位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最高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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