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提醒】他人為你出具擔保書,建議:最好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他人為你出具擔保書,建議:最好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特別提醒】他人為你出具擔保書,建議:最好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案例】近日,本律師承辦一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我作為原告(賣方)代理人,將被告海勝公司及其擔保人(公司法人李某)告上法院,現案件已開庭完畢,庭審中對相關的事實,款項均無爭議,爭議較大的是擔保人李某是否該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首先,我方認為擔保人李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李某在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中承諾了自願對海勝公司的貨款承支付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其在擔保書中也承諾了同樣的擔保事項。這樣一看,彷彿是鐵定的擔保責任必須承擔,但是,庭審法官卻對我方發出詢問(在本律師執業的10餘年終,幾乎很少法官問及這樣的問題):“在被告公司支付貨款截止日期屆滿後,原告向擔保人李某催收過款項嗎?是在什麼時候催收的?”我的回答是“有,並且多次以電話,短信,微信和上門催收的方式催收過?在貨款支付截止日屆滿後每月陸續都有催收過?”,法院接著問:“對你陳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嗎?”,我方回答“有”,於是,我將庭前準備的“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以及短信記錄”共三頁向法院提交,經雙方核實無誤後,法院當庭宣判,支持了原告(我方)的全部訴訟請求。

【特別提醒】他人為你出具擔保書,建議:最好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問題是,如果我方未能根據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交付款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有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必然擔保人不對被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理由是:雖然我方之前向法院提交了擔保書等證據,但是,擔保書中並沒有明確擔保期限,根據我國《擔保法》之相關規定,擔保(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書沒有約定擔保期限,或約定不明的,視為無約定,擔保期限為6個月,也就是在被擔保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6月內,你不向擔保人主張權利,6個月後,你再主張,即為擔保人無需再承擔擔保責任,此時其擔保責任因債權人逾期沒有主張而免除

而在現實的經濟來往中,很多債權人在債權到期後,6個月內沒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是非常之多的,一般都是直接找被告,時間一晃,6個月過去了,所以極有可能超過6個月的時間沒有向擔保人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本律師建議:他人為你出具擔保書,最好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這樣,就不會因此而喪失擔保人應當向你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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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醒】他人為你出具擔保書,建議:最好約定擔保期限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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