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他人为你出具担保书,建议:最好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他人为你出具担保书,建议:最好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特别提醒】他人为你出具担保书,建议:最好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案例】近日,本律师承办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作为原告(卖方)代理人,将被告海胜公司及其担保人(公司法人李某)告上法院,现案件已开庭完毕,庭审中对相关的事实,款项均无争议,争议较大的是担保人李某是否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首先,我方认为担保人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李某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承诺了自愿对海胜公司的货款承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其在担保书中也承诺了同样的担保事项。这样一看,仿佛是铁定的担保责任必须承担,但是,庭审法官却对我方发出询问(在本律师执业的10余年终,几乎很少法官问及这样的问题):“在被告公司支付货款截止日期届满后,原告向担保人李某催收过款项吗?是在什么时候催收的?”我的回答是“有,并且多次以电话,短信,微信和上门催收的方式催收过?在货款支付截止日届满后每月陆续都有催收过?”,法院接着问:“对你陈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吗?”,我方回答“有”,于是,我将庭前准备的“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以及短信记录”共三页向法院提交,经双方核实无误后,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原告(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他人为你出具担保书,建议:最好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问题是,如果我方未能根据法院的要求向法院提交付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证据,必然担保人不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虽然我方之前向法院提交了担保书等证据,但是,担保书中并没有明确担保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之相关规定,担保(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书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约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也就是在被担保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6月内,你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6个月后,你再主张,即为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此时其担保责任因债权人逾期没有主张而免除

而在现实的经济来往中,很多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后,6个月内没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情形是非常之多的,一般都是直接找被告,时间一晃,6个月过去了,所以极有可能超过6个月的时间没有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律师建议:他人为你出具担保书,最好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这样,就不会因此而丧失担保人应当向你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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