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赵宇案”,看司法者的担当

从“赵宇案”,看司法者的担当

倍受舆论关注的见义勇为者赵宇被定有罪案,昨天有了最终结果——检察院对赵宇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赵宇案”的性质最终有了定论,但对该案的反思不应回避。可以说,“赵宇案”引发舆论关注是因为司法者缺乏担当,同样,“赵宇案”又让人们感受到了正义的阳光,让“见义勇气”这一社会正气得以弘扬,也是因为司法者敢于担当。

“赵宇案”回放: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包工头李华与服务员邹某酒后一同乘车到达邹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村榕城公寓4楼C118的暂住处。二人在邹某暂住处发生争吵,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便酒后滋事,用力踢踹邹某暂住处防盗门,强行进入房间与邹某发生肢体冲突,引来邻居围观。此时,暂住在该楼5楼C219单元的赵宇,听到叫喊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为制止李华的伤害行为,赵宇从背后拉拽李华,致其摔倒在地。起身后,李华又要殴打赵宇,并进行言语威胁,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并朝倒地的李华腹部踩了一脚。后赵宇拿起房间内的凳子欲砸向李华,被邹某拦下,随后赵宇被其女友劝离现场。

当晚,邹某同住的闺蜜贺某在李华强闯进房间时已经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双方“冲突”已经完毕,警察将邹某、李华和贺某带回派出所做笔录,而警察并没有让赵宇同去,赵宇由此以为自己不会有事。没料到,三天后的12月29日,受伤住院的李华报警(事后,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于重伤二级),正在医院陪护临产妻子的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赵宇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儿子出生,赵宇没能陪在妻儿身边。

赵宇被刑拘14天后,因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赵宇被取保释放。2月17日,赵宇以“被冤枉了的赵宇”为名发微博向网络求助,使该案件引发舆论关注。但没想到是,2月20日,晋安公安分局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使赵宇案再起波澜,多家有影响力的媒体和自媒体纷纷发声质疑案件,舆情彻底被引爆。其中《侠客岛:见义勇为十四天,强奸未遂打麻将?》文章题目一度成为此案件的“代名词”。

公安机关将“故意伤害”改成“过失致人重伤”,显然是已考虑到了赵宇见义勇为的因素,但很遗憾,公安机关仍然认定赵宇构成犯罪,应当移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赵宇案”成为舆论事件后,有媒体曝出李华与赵宇父亲的电话录音。在录音中,李华向赵家提出赔偿,并称,如果赵宇愿意赔偿,他可以和公安说,不给赵宇判刑。(看来,这个包工头李华,在当地不是一个‘普通人’。)

2月21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随后福州市公安局发出案情通报,并称“为弘扬社会正义,鼓励见义勇为”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尽管赵宇不被起诉,但仍被认定为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只是因情节轻微不起诉而已。说白了,赵宇的见义勇为有罪。

检方对赵宇的不起诉决定不但没有平息舆情,反而引发了更大的舆情。赵宇到底是不是构成防卫过当,到底应不应当认定有罪,成为舆论的焦点。可以说,如果赵宇因见义勇为被认定犯罪,将对社会价值观造成极大的冲击,对社会正气造成无法估量的冲击,就如当年的“彭宇案”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司法者,必须给出清晰明确的答案,且必须并说服公众,不能回避更不能和稀泥!在是非面前,司法者不能“犹抱琵琶半遮面”,不能作埋头躲避的鸵鸟。

在最高检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2019年3月1日,赵宇案有了最新进展,福州市检察院撤销了8天前晋安区检察院对赵宇作出的不予起诉决定,并重新作出新的不予起诉决定书。两份决定书最大的不同,就是赵宇根本无罪,根本不需要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而庆幸。同日,最高检发布赵宇案法理分析,认定赵宇这种正当防卫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

并指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应考虑社会影响。

从“赵宇案”,看司法者的担当

赵宇案的最终结果,终于让整个社会松了口气!但赵宇是庆幸的,不知道下一个赵宇是否能如赵宇一样的幸运。

法律对社会有指引作用,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会对社会风气产生积极和负面影响。公道自在人心,连普通老百姓都看出有问题的案件,为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却要坚持移送起诉?为什么当地检察机关却不敢作出无罪裁定?非要成为舆论事件引全国关注后,非要在最高检介入指导后,才会“拨云见日”纠正错误?一句话:司法者缺乏担当!同样一句话,赵宇案得到纠正也恰恰体现了司法者知错即改的担当精神!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就赵宇案而言,司法者如果认定赵宇有罪,无疑严重背离社会价值观,无疑于让正义蒙羞,会造成当年“彭宇案”同样的后果,由“不敢扶”演变成“不敢救(见义勇为)”。如果那样,对整个社会的伤害将会是无法估量的。

从“赵宇案”,看司法者的担当

借此文说一下当年的彭宇案。如果不是一审法官不敢担当,非要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画蛇添足推出“人性恶”论,引发舆论哗然;如果不是二审法官在有新证据证实彭宇与被撞老太太有肢体接触的情况下,非要和稀泥强行调解,并让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对向媒体公布真相,就不会有央视春晚小品《扶不扶》诞生。可以说,社会上屡报“不敢扶”问题或者现象,当年彭宇案司法者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不好的导向作用。当年彭宇案司法者的不担当,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既伤害了司法权威,也伤害了社会风气。

前者可鉴。赵宇案,与于欢杀辱母者案、昆山反杀案一样,必将成为载入法治史册的案件,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风向标案件,也体现了中国司法者的自信和担当。

“官家一滴墨,民间千行泪。”法者,国之重器。司法者,应有一颗公正之心。正义,不能在司法者手上减损成色。正如“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所评论:“公平正义的成色如何测量?很简单,摸摸自己的胸口,她的标准就在我们每个人的心中。”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总书记的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期望,更是中国司法者的使命和担当!

从“赵宇案”,看司法者的担当

【附:布鲁塞尔抢劫案】

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出现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路过时候发现了伤者,这名男子洗劫了毫无反抗能力的受伤女子,然后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了警后离开。但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于是警察成功的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长达四周的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做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给予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务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作者注:这个案件有多种版本,因此可能不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但其反映出的价值取向和担当精神,却值得每一位司法者借鉴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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