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明知養廉銀不能“養廉”為何還要推出?

小澤健次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弄明白雍正為什麼要推出養廉銀。

其實雍正要推出養廉銀,其中的原委也不難理解。

主要在當時清朝官吏的工資太低,即清朝的封疆大吏、一品總督的年俸也不過是180兩銀子,而七品知縣的官俸摺合每月只有三兩七錢,這樣荒唐的工資,大約只能養家餬口。

其實雍正推出養廉銀的初衷是好的,就是認為朝廷的官員之所以貪贓枉法,主要是他們的俸祿實在是太微薄了,畢竟當雍正即位後,大小的官員貪贓枉法,而且吏治是極端腐敗的。所以推出了養廉銀。

養廉銀不能養廉,其實是封建制度使之然。

在雍正年間,由於雍正實行了一套嚴密的法制和養廉制度相配合,使得官吏的貪贓枉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也使得百姓免於官吏的敲詐勒索。

養廉銀的制度是好的,但是卻缺乏了有效的行政監督。

在皇帝的一元化領導下,監督的作用是極為有限的,專制社會,監督的權利不能有效充分的實施,是官員腐敗的根源,所以說雖然高薪只是養廉的必要條件之一,但是沒有相應的制度,來時時的監督,一切都是空中樓閣。

所以,當乾隆和嘉靖沒有很好的體會雍正養廉銀的真正的意圖,從雍正的實事求是,到乾隆、嘉靖的固化,曲解了雍正養廉銀真正的意思,使得養廉銀的制度,最終走向了反面,

最可怕的是,在專制的社會里,貪汙受賄,已經形成了一個嚴密的食物鏈,這就導致了官官相護,達到了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情況,如和珅。即使他們意識到了養廉銀製度的缺陷,但是他們會很好地利用這個缺陷,變本加厲的實行下去。我想這也是養廉銀不能養廉,還要推出的原因吧。

回答或許有欠缺,希望大家見諒!


霞綺江練聊歷史


“養廉銀”密切相關的“火耗歸公”制度,明清兩朝官員貪汙最普遍的來源就是火耗銀。火耗就是指政府稅收時,地方官府把民間繳納的散碎銀子和銅錢兌換來的銀兩,溶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官銀,溶鑄過程中產生的損耗,稱火耗。政府收稅,各級地方官員是主體,其中火耗的產生是直接關係到百姓和官員經濟利益,是最不透明,最普遍的貪汙方式。雍正皇帝繼位之前,在各部行走辦事,奉皇命行走各地賑災,追繳欠銀,對下面的貪汙腐敗的手段是瞭解的。“養廉銀”雖不能一勞永逸的解決貪汙腐敗問題,但對於雍正時期的吏治整頓是起了大作用的,養廉銀和火耗歸公對雍正時期吏治清明是有貢獻的,下面談幾點作用。

一,將灰色收入變成正常稅收與合法收入:原本是官員私自加派的火耗,改成國家正常稅收,規定消耗額度。收上來的錢成了發給官員的“養廉銀”,讓原來的灰色收入變成正常的俸祿。

二,增加和平均了官員收入:明清兩朝官員的俸祿是很低的,官員各種開銷卻很大,各地官員因所在地區的貧富差距,收入相差也大。“火耗歸公”以後,多收的火耗都要交公,改成養廉銀按級別分配。起到一定的高薪養廉作用,對原來貧乏地方的官員也不會太吃虧。而那些胡亂加派的官員是個打擊,你貪得再多也要被其他人均分。(後來的官員的巧立名目加派、截留另當別論,起碼在雍正朝相當有效果。)

三,改變上下級關係:明清的官員關係是下面的地方官員通過火耗等手段貪汙,中央或省級的官員接觸不到百姓無法直接來錢,但管著地方官員的官帽子、核銷等。地方官員通過三節兩壽、冰敬、炭敬向省裡來行賄,省裡的督撫大員再向軍機處、內閣、六部官員行賄,形成從下到上的利益鏈條。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短,上面的官員拿到了下級的賄賂,對下面的貪汙腐敗也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方官員最大、最普遍的收入來源就是火耗。雍正皇帝把火耗歸公,收來的錢成了“養廉銀”,由上級官員往下分發。形式的改變,等於是制度上加強廉政建設,對吏治管理有相當效果。

雍正皇帝登基前,有豐富的行政經驗,對清朝吏治敗壞,官員貪腐有著切膚之痛,雄才大略的建立了“養廉銀”和“火耗歸公”制度。等於從制度上加強了廉政建設,但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一勞永逸的解決貪腐行為。“養廉銀”對雍正朝的吏治清明有著關鍵作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官員們總會找出各種理由增加對農民的攤派,單靠雍正皇帝和“養廉銀”無法徹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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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廉銀的目的,不是給這個錢給你,讓你不貪,

而是給那些不貪的人,以免他們生活無著落,而被迫去貪腐,

根據清乾隆《大清會典則例》卷五十一《戶部·俸餉》所示,親王歲俸銀一萬兩。排在親王之後的郡王歲俸銀五千兩,貝勒歲俸銀2500兩,貝子歲俸銀1300兩。

文武官員每年俸銀:一品180兩,二品155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1兩,從九品31.5兩。此外,京官還有和爵位品級相對應的俸米補貼。

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貪腐,一個縣令,一年的薪水就45兩,這個有多低,不用我解釋吧?怕是養家都不夠,而一個一品大員,一年才180兩。

我辛辛苦苦,寒窗十年,不是為了當官吃苦的吧?

所以,搞出養廉銀出來,給那些本身是清廉的官員,不至於清貧,不至於被破貪腐。


南朝四百八十寺


我是“方圓”,文史專欄作者,歷史愛好者,歡迎關注我,帶你去看不一樣的中國歷史!

雍正當時為什麼要推出“養廉銀”?原因其實很簡單,所謂“養廉”,“廉”指的就是清廉,廉潔,換句話說,就是要杜絕貪腐腐敗的現象。

要知道,當時清朝的官吏的工資是很少的,甚至可以說少到都難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當時作為民政長官的巡撫一年的俸祿只有一百五十五兩,我們按照清朝一兩兌現在的200元人民幣來看,那就相當於是31000元,而在當時,一兩銀子相當於六鬥米的時代,在生活水準高、交際講究排場的官場,無論如何都難以為繼。

但是即便如此,這些官吏一年還是有幾十萬兩的收入,那麼這些收入到底是從哪兒來的?這就不言而喻了。就拿一個河南巡撫來說,如果只是靠朝廷裡發的那些俸祿,那麼一年就是一百五十五兩,但是他們一年實際上拿到的錢卻有二十多萬兩,甚至有些小官一年可以達到上百萬,這樣可怕的收入到底來自何方,恐怕大家早有定論了。

當然了,雍正也自然知道這一層,於是便開始了他的俸祿補助政策。

我們繼續拿河南來說!

當時河南省的租稅定額在三百萬兩左右,其中,附加稅為一成三分,約為四十萬兩,這些錢不但包括地方開支,也包括給地方官支付的就職補助。巡撫每年補助三萬兩,這就相當於他原本收入的兩百倍之多。這筆任職就地補助金就叫做“養廉銀”,說白了,就是保持管理廉潔奉公的補助金。而我們之所以拿河南省來說,是因為他是當時全國最早完善這一制度的省份,而這個省的巡撫,便是田文靜。

在河南來看的話,這種制度的實施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絕了官員的貪汙腐敗,但是這也並不代表有些官員們就能安分守己。畢竟,對於當時講排場的官場來說,這些錢還是不夠的!


方圓文史


才華橫溢、極重務實的雍正對於當時國內形勢自然是心知肚明,登基後,他便開始著手解決康熙帝留下的錢糧虧空、陋規橫行等吏治腐敗問題。\r

在繼位後元旦諭地方官員的文告中,他批評地方對百姓剝削太過嚴重,很有一番勸誡之意:“今錢糧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削何堪?

同時,他也認識到,官吏的不廉潔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於薪俸過低,入不敷出,另外,火耗徵收的不規範性,也是引起官吏貪心和加重百姓負擔的重要因素。有鑑於此,雍正決心進行改革,以在增加財政收入的同時,減輕百姓負擔。

雍正元年五月,湖廣總督楊宗仁上奏說:地方上的公事開銷,都是地方官勒派百姓供應,不如令州縣官在原有耗羨銀內節省出二成,交到布政司庫房,“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

正看過奏摺後,對他進行了肯定和表揚,並同意他予以實行。從這份奏摺中我們可以看到,它要求從耗羨銀中節省兩成交給庫房,這久已經有了一定的耗羨歸公的意義,另外雍正對它進行了肯定,說明他對於“耗羨歸公”也是認同的。

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岷鑑於本省虧空現象嚴重、耗羨問題突出,向皇帝奏稱:“請將通省一歲所得耗銀提存司庫,以二十萬兩留補無著虧空,餘分給各官養廉。”雍正二年六月乙酉,山西布政使高成齡上奏贊同諾岷的觀點,並稱“州縣耗羨銀兩,自當提解司庫,以憑大吏酌量分給,均得養廉。且通省遇有不得已之費,即可支應,而免分派州縣,藉端科索。”雍正隨即下令由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詹事科道依法對其予以討論,並說討論時不得有不公正之心,如果不能一次討論出結果,那麼就討論兩次、三次,可見雍正是非常重視的。然而,高成齡、諾岷耗羨歸公的建議損害了很多官吏的利益,因此受到了許多官吏的反對。內閣經過討論後,最終得出了“禁提解火耗”的主張,認為“州縣可取火耗與民間,上司不能提火耗於州縣”,這個主張與高成齡、諾岷等人的建議完全相反,於是,高成齡又上書辯證內閣“以為火耗非提解不可,無所利於提解,仍以體恤州縣,明定為永久之公廉,及補一時之虧空,一舉而數善備”由此揭開了對耗羨用於養廉的討論。內閣得知後,正商議如何對高成齡的上書進行反駁時,雍正表明了他的觀點,認為內閣“所議見識淺小,與朕意未和”,並說“歷來火耗皆州縣經收,而加派橫徵,侵蝕國司,虧空之數,不下數百餘萬,原其所由,州縣徵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資,皆取給於州縣,以至耗羨之外,種種饋送,名色繁多,故州縣有所藉口而肆其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為容隱”,認為地方之所以巧設名目橫徵肆斂,根本原因在於各上級官員沒有掌握財政權,不得不依賴於地方的饋送,而地方又以此為藉口,進行貪汙,並得到各上級官員的庇護,必然造成吏治更加腐敗,百姓負擔更重。於是雍正得出了“與其州縣存火耗以養上司,何如上司撥火耗以養州縣”的主張,如此一來,便可以使得“州縣皆知重耗無益於己,孰肯額外加徵?”,對於反腐大有好處。於是雍正下令高成齡、諾岷先於山西一省試行,如果可行,便推廣於天下。

養廉銀製度在山西試行之時,來自各方的反對使山西巡撫諾崛壓力很大。吏部右侍郎沈近思說:“今日則正項之外更添正項,他日必至耗羨之外更添耗羨。”左都御史、吏部尚書朱軾也以不便於民,表示反對。山西太原知府金拱也不同意上司諾崛、高成齡的主張,當雍正問他是否有私心時,他說:“臣非為地方官遊說也,從來財在上不如財在下,州縣為親民之官,寧使留其有餘,讓他們知道廉恥才好。”山西御史劉燦上疏也反對諾岷的辦法。在這種情況下,雍正把劉燦調為刑部郎中,將其弟劉煌、劉隨的舉人革掉。以此來表示他對養廉銀製度推行的決心。

在雍正的大力支持下,這一政策在各省陸續實施,並於雍正五年成為定製。雍正採納諾岷的建議,以各地徵收火耗的實際數額為基數,把徵收火耗由非法變為合法,明確\r

穩定徵收額度,規定各地應當提解的耗羨數額,再把這一款項全部分配給各級地方官作為養廉銀。具體的做法是,州縣徵收的耗羨全部上繳給各省司庫,再由各省長官根據官員級別、各地事務繁簡程度訂立分數,並將訂立的方案報中央(中央一般不會干涉地方所定方案),從司庫中提取部分分發給各官作為“養廉銀”,以解決官員辦公經費、個人生活費用不足的問題。養廉銀的發放,根據官職大小和地區現狀,因此各地標準不同,根據《清全典事例》記載,各級官員的養廉銀為:“總督:1.3萬-2萬兩;巡撫:1萬-1.5萬兩;布政使:5000-9000兩;按察使:3000-8444兩;道員:1500-6000兩;知府:800-4000兩;知州:500-2000兩;知縣:400-2000兩”和上文所列的各官員薪俸比起來,養廉銀數量達到薪俸的幾十甚至上百倍了。

養廉銀製度的完善經過了一個漫長的過程。為使耗羨的徵收和分配更加合理,雍正曾多次組織官員進行討論。十三年,雍正令戶部查明各省公費和養廉銀開支的情況。勒令各省自該省議定公費與養廉數目之年起,將額徵公費、完欠雜支、餘額等按年歸款,並將各官養廉起止月日、應得分數,扣除空缺後逐一徹底清查,嗣後“按年分晰造冊,隨同奏銷錢糧各冊諮送戶部核銷”。至此,一套相對完善的養廉銀製度基本確立。

乾隆年間,又對養廉銀製度做到進一步地完善,建立了恩俸制度,即規定京宮無論大小,一律加倍給俸;另從各省、各關閒款下每年湊撥京官津貼二十六萬兩,由戶部分給四五品京堂官以及翰詹科道、宗仁府、內閣、六部的辦事官員。對於武官,乾隆規定從以前靠剋扣兵丁名糧為進項改為照文官例在耗羨下支取。還規定,從各省存留的耗羨中撥出適當數額,發給佐雜官吏,以資養廉。

雍正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在清王朝初期確實起到了整頓吏治、肅清朝綱的作用,同時也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r

首先,耗羨歸公後耗羨率普遍降低,人民負擔減輕。對於耗羨及耗羨率,雍正要求只許減少,不許增加:“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雍正在位時,由於他的親歷親為,養廉銀製度還可以順利實施。但是雍正並沒有將該制度列為長期制度,只是將其作為當時彌補虧空、整頓吏治的權宜之計。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此聯之深願。”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國庫充盈之後,火耗漸漸裁革,並且對於以後火耗裁革的辦法僅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因而沒有考慮到設立一個監督機構去監管該制度,這對日後養廉銀製度的失敗埋下了伏筆。\r

養廉銀製度的不嚴密,使得它的實施隨著最高統治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r

雍正死後,乾隆繼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開拓疆土,統一中國,功不可沒。但到後期,他日漸驕奢,變得揮霍無度。為了滿足他的揮霍需要,他確立了一項“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誤”,可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清代官俸本來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自然想方設法撈錢彌補自身的虧空,這樣一來就導致了貪汙之風四起,百姓受到的剝削更加嚴重。因此議罪銀製度不僅破壞了養廉銀製度,更對吏治的敗壞、官僚的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時期出現被稱為“中國第一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敗的一個很好例子。

隆之後,養廉銀製度越發稱為統治者們的隨意工具,逐漸喪失了其養廉的意義。由於吏治鬆弛,貪汙情況不斷髮生,造成國庫空虛,很多開支只好由養廉銀中“攤派”了。比如,嘉慶十九年四月,白蓮教造反,直隸省鎮壓這場起義花銷了九十多萬兩軍費,皇帝認為白蓮教造反地區的各級官員沒有盡到他們防範於未然的職責,要求他們分攤費用,即“在現任歸款”。不管官員有無牽涉,都要均攤該筆軍費,無論有罪無罪,都要受罰。道光以後,連年用兵,國庫空虛,物貴銀賤,清廷財政日窘。於是文武官所得,均折減支發。官吏俸祿一扣再減,所以不足以為生,這就促使晚清官吏貪汙賄賂,法外斂財,政風日下,不可收拾,養廉銀製度隨著時代的推移而全面破產。\r

養廉銀製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為遏制官場腐敗,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最終卻免不了失敗的命運,引人深思。


雲在青天水在瓶


高薪養廉也是治貪的一種良法。關鍵在於措施得當,恩威並施。雍正登基之前,清朝官員俸祿的確少的官員們日常開銷都難以為繼。叢使一些本沒有貪腐之心的官員被逼無奈去非法斂財。

雍正在做王爺的時候已經看到這一弊端,充分認識到不解決官員們過低的俸祿是貪腐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說,高薪養廉不是不能養廉,而是措施得當,在強有力的制度保障下推行起來的確會收到比較好的效果。雍正年間貪腐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也是這個原因,只是雍正的繼任者沒有好好推行導致了貪腐風氣死灰復燃。


風之子10


以國家之利,保清正廉明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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