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还想要双倍工资?公司才不会被套路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怎么办?

2014年7月,中国农行岳阳分行与具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格的蓝威保安公司签订大堂保安劳务外包合同,约定蓝威公司派出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到农行岳阳分行下属各营业网点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并由蓝威公司向保安员支付工资。

此后,蔡某入职蓝威公司,并被派遣到农行华容支行从事安保工作。蓝威公司相关人员曾多次将劳动合同带至蔡某工作场所要求蔡某签署。但因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期限有异议,蔡某始终没有签署。

2016年6月,蔡某两次在工作期间未佩戴防卫器械。6月24日,蔡某又因座位归属问题与该行大堂经理徐某发生争执,并将徐某工作资料两次丢弃,扰乱了徐某的正常工作。农行华容支行遂要求蓝威公司更换保安员。但6月29日蔡某又与新保安员发生肢体冲突并经报警调处。

蓝威公司遂以蔡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单方解除其劳动关系。蔡某自称为找工作方便,请求农行华容支行为其出具了工作期间(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6月29日)表现优秀的书面证明。

同年6月30日,蔡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蓝威公司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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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维析法】

1、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在蔡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蓝威公司应当书面通知蔡某终止劳动关系,但蓝威公司未进行相应的通知程序,而是留任蔡某继续工作,并放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持续存在。故,蓝威公司应对未与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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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蓝威公司单方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蓝威公司针对保安员岗位工作特征制定有《农行保安员职责》。蔡某系执证上岗的保安员,应当按照保安工作职责和规范为农行华容支行提供安保服务。

农行华容支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安保工作的要求更为严格,但蔡某在上班期间不规范着装、未佩戴防卫器械,且因占用不属于自己的工作台而在办公场合与大堂经理发生争执,扰乱用工单位的正常营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农行保安员职责》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虽然农业银行为蔡某出具了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证明,但蔡某因与农行华容支行大堂经理发生争执后被农行华容支行要求更换保安员,后又于6月29日与新保安员发生肢体冲突并经报警调处。因此,农行华容支行作出的蔡某在工作期间表现优秀的评价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相符,并非农行华容支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代表蔡某工作表现的真实评价。

蓝威公司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合法,无需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

维个权提示您,针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及法律后果,各地司法机关并无统一意见。因此,较为妥当的做法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避免赔付双倍工资风险。

【(2017)湘06民终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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