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韶关"黑吃黑"团伙被判刑,最高11年2个月

日前,韶关中院二审审结一宗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中,上诉人潘某委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纠集并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6万元。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委等4人有期徒刑11年2个月至10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5万元不等,剥夺政治权利3年。


纠集同伙以拦路等方式敲诈,恶行累累


新丰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潘某委、潘某款、程某华、潘某划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纠集并共同实施恶势力犯罪活动,以用摩托车拦路不给放行、阻拦开工、威胁要报警举报及威胁要破坏挖掘机、运输车辆等手段,强行索要在新丰县某村中经营瓷泥矿场、石场及承包工程老板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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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四被告人向被害人李某、谭某、陈某等强行索取钱款共36万元;潘某委、潘某款还与他人共同向被害人潘某强行索取钱款,后因潘某未支付而未遂。2018年8月10日,四被告人再次威胁李某给付6万元,收取该笔款项后,在新丰县某镇一饭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新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委、潘某款、程某华、潘某划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威胁的手段,共同强行索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在勒索潘某财物时,潘某委、潘某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潘某委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潘某款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狡辩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潘某委等四人不服判决,以被害人李某等系因害怕自己非法开采行为被人举报而自愿向其四人支付工资、看风费、协调解决费等费用,其四人没有勒索钱财的目的和行为以及其四人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活动、不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等为由,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

韶关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抓住被害人涉嫌非法采矿的违法行为,以揭发、张扬、举报等进行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钱款,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上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对该村附近的采矿业等多次阻工、以所谓的“协调”、“调解”进行滋扰,使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而实施敲诈勒索,对当地社会及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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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案中上诉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被害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系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原判综合考量其实施犯罪的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各上诉人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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