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萬華大法官: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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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萬華大法官: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詳解!

來源:杜萬華大法官、法信、裁判文書網

僅供學習交流使用!

導讀:保護婦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權益,是農村土地承包的一項重要原則。但是,較長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因此,保護婦女的承包權益,特別應當保護婦女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後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確保農村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婦女有一份承包地。本期法信通過法條、案例和觀點對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做出解析,以供讀者參考。

杜萬華大法官: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詳解!


大法官觀點

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

本村婦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據該村的村規民約收回土地,婦女起訴本村村委會,對於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應當如何處理呢?關於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權問題,確實是司法實踐中比較難處理的一個問題。該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時,該婦女尚未出嫁,故在計算進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積時,她也被算入基數之中。如上所述,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承包主體是農戶而非個人,嚴格地按照法律來講,婦女嫁到外村後就成為夫家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成為其丈夫所在農戶的成員。因此,對於其夫家原來所分的土地,該婦女享有權益,同時本村是不能將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因為,按照我國的土地政策,農村集體土地一旦交由農戶承包之後,“生不添地,死不減地”,所以該案中本村將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錯誤的。但是該婦女已經出嫁,沒有起訴該村村委會的權利,故人民法院對於此類案件可以不予受理。我們目前正在與全國婦聯溝通,準備就該問題出臺一個司法解釋,對婦女出嫁後在夫家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予以明確認定。

(摘自《杜萬華大法官民事商事審判實務演講錄》,杜萬華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


專家觀點

1.保護婦女的承包權益,特別應當保護婦女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後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確保農村出嫁、離婚或者喪偶婦女有一份承包地

(一)承包期內,婦女結婚的,婦女嫁入方所在村應當儘量解決其土地承包問題,如果集體經濟組織有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給嫁入婦女一份承包地。沒有上述土地,在因人地矛盾突出等特殊情形依法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小調整時,應當分給嫁入婦女一份承包地。如果當地既沒有富餘的土地,也不進行小調整,而是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則出嫁婦女原籍所在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樣做,就保證了出嫁婦女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能擁有一份承包地。

(二)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取得的承包地應當由離婚或者喪偶婦女繼續承包,發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儘量為其解決承包土地問題,如可以在依法進行小調整時分給離婚或者喪偶婦女一份承包地,離婚或者喪偶婦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樣規定的目的也在於保證離婚或者喪偶的婦女能夠擁有一份承包地。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釋義》,胡康生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出版)

杜萬華大法官: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詳解!

2.農村土地承包中應當堅持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

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是指農村婦女在土地承包中享有和男子完全平等的權利。農村在劃分責任田、口糧田,進行土地發包時,應當保證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中沒有性別差異,農村婦女作為承包人與男性承包人一樣擁有平等的承包期限,且不受出嫁或離婚的影響。

(1)婦女平等參加農村土地承包

在發包環節,農村婦女與男子一樣平等參加農村土地承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剝奪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婦女有權作為農戶戶主和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其在承包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同男子一致,發包方不得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利於婦女的條款,不得對婦女科以任何附加義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對婦女參與土地承包提出限制。發包方在劃分責任田、口糧田必須做到男女一視同仁,保障婦女參與優質糧田分配的機會均等。

(2)婦女出嫁後承包權益受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也就是說,發包方收回出嫁女原承包地的前提條件是該出嫁女已經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否則,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視為侵權,應承擔法律責任。可見,婦女出嫁後,其承包權益受到充分保護,而且立法機關注意到了出嫁地(原居住地)和入嫁地(新居住地)之間的銜接問題,防止兩地相互推諉。這種“雙重性”保護制度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重要現實意義,有利於把保護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工作落到實處。

杜萬華大法官:關於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詳解!

(3)婦女離婚後承包權益受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還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據該條規定,婦女離婚後,不再成為原家庭的成員,其成員身份終止,如果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可請求分割承包地,且可以個人(成為新戶主)經營承包地,享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地位;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種規定和婦女出嫁後的土地承包權保護制度是一致的。

(4)婦女喪偶後承包權益受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根據該條規定,婦女喪偶後,其原家庭的成員發生變化,由於實踐中多數以男性作為戶主,因此婦女喪偶,也就意味著該戶負責人要發生變化。如果喪偶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可以原家庭為單位繼續經營承包地,且可將喪偶婦女依法變更為戶主,享有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地位;如果該婦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又沒有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種規定和婦女出嫁、離婚後的土地承包權保護制度是一致的,不再累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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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婦女有權繼承土地承包收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同時,《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因此,婦女和男子一樣平等的參與繼承土地承包收益。

(6)婦女承包權受侵的救濟措施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列舉了7種發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中第七項內容為“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發包方剝奪、侵害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侵權行為,要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婦女就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有權依法提起訴訟,其訴訟權利和義務同男子相同。

(摘自《農村土地承包法原理精要與實務指南》,劉靜、鄭永勝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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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1.婦女離婚又再婚,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對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孫付榮、黃夢慧等與史克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本案要旨:婦女雖然再婚,戶口已遷出原居住地,但她作為原家庭成員,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對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非同一家庭成員耕種該婦女家的承包地侵犯了其權益,有權要求他人返還承包地。

2.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上訴人黃文科與被上訴人黃繼剛、徐霞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本案要旨:婦女因結婚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故其出嫁並未引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他人未經出嫁女同意而代種承包地的,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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