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本月15日起,进入上海船舶将接受专项安全监管、检查!

「重要通知」本月15日起,进入上海船舶将接受专项安全监管、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有关工作安排,决定对近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船舶(简称入沪船舶)实施专项安全监管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小编很认真的说,你们要很认真的记哦!

自9月15日起,凡要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的船舶,记得去始发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啊!

如有不明之处,请拨打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电话或12395详询。

以下是官方权威发布

「重要通知」本月15日起,进入上海船舶将接受专项安全监管、检查!

时间和水域界定

实施时间

「重要通知」本月15日起,进入上海船舶将接受专项安全监管、检查!
  • 2018年9月15日至11月中旬,凡下一港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向始发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并前往现场海事窗口进行船舶专项信息报告。

水域界定

  • 在上海港黄浦江及长江上海段设置核心管控区、周边控制区、外围防范区、预控区等4种水上交通管控区域。主要包括如下海事机构辖区:闵行海事局、黄浦海事局、杨浦海事局、吴淞海事局。

  • 1.核心管控区

  • 黄浦江徐浦大桥至杨浦大桥之间水域。

  • 2.周边控制区

  • 黄浦江闵浦大桥至徐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杨浦大桥至轮渡东嫩线之间水域。

  • 3.外围防范区

  • 黄浦江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处至闵浦大桥之间水域以及东嫩线轮渡至吴淞口101#灯浮之间水域。

  • 4.预控区

  • 大治河口下游100米处上游相关水域以及长江上海段水域。

专项船舶检查

  •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所有中国籍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专项安全检查。

  • 专项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IS设备、船舶通信、动力设备及操舵设备、船上人员、船载危险货物、“低慢小航空器”等检查项目。请自查船舶及其船员是否携带“低慢小航空器”,如发现船舶携带“低慢小航空器”,海事将要求船方立即就地处置禁止带入上海或采取其他措施。

  • 船舶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需重新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主要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故障; 船员信息发生变化。

专项信息报告

  • 拟驶往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船舶出港报告时向海事机构出示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的《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同时报送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 船舶离港后因经营需要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相关船舶管控水域前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船舶信息报告表》《船上人员信息报告表》。

注意事项

  • 拟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组织船舶开展开航前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船舶存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船舶应确保船上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准确输入相关信息,并保持船上通信联络的畅通。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未安装或损坏的船舶不得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若进入上海港黄浦江水域后,发现船舶AIS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设备损坏的,应立即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指令。

  • 除紧急情况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护水上人命所必需者,船载小艇包括载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潜航器、无人艇等,专项安全监管期间在上海黄浦江水域不得释放。如确有释放必要者,应提前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征得同意。

  • 《船舶专项安全检查项目表》中所列项目相关缺陷,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纠正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其他缺陷的处理遵从有关规定。

  •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海事管理机构将会严格核查相关信息。对未按规定报告并擅自离港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将立即通报相关机关并采取惩戒措施。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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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 | 嘉兴水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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