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司法為民宗旨,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積極探索“互聯網+審判”工作模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等關於送達方式的有關規定,富陽法院對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達人,在窮盡直接送達、委託送達、轉交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後,將依法採取網絡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即通過富陽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刊登相關公告送達的開庭信息及裁判結果,並在法院門戶網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期共計判決公告
13個,敬請廣大市民關注。2019年2月28日(第一百十七期)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8499號
周國強(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東塢山村分金嶺):
本院對原告湯來福訴被告周國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111民初84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周國強歸還原告湯來福借款60 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 300元(預收2 5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國強承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張雲花
聯繫電話:0571-5883515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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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344號
梁飛(杭州市富陽區春建鄉雲二村大墓廟):
本院對原告丁夢柱訴被告梁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8)浙0111民初93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梁飛償還原告丁夢柱借款19 6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被告梁飛支付原告丁夢柱至2018年11月18日止的利息4 000元,並支付按19 600元按照年利率20%自2018年11月19日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原告丁夢柱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0元(預收44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梁飛承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張雲花
聯繫電話:0571-5883515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375號
李愛明(杭州市富陽區環山鄉中埠村陳家畈)、
陳華平(杭州市富陽區環山鄉中埠村陳家畈):
本院受理原告蔣蘭珍訴被告李愛明、陳華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63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李愛明歸還原告蔣蘭珍借款本金130000元,並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上述借款還清日止按月利率10‰計算的利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蔣蘭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00元,由原告蔣蘭珍負擔600元,被告李愛明負擔2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劉慕晗
聯繫電話:0571-58835202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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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456號
呂大生(諸暨市次塢鎮大橋頭村):
原告杭州富陽東興紙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呂大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7456號民事判決書及上訴需知。判決如下:被告呂大生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富陽東興紙業有限公司貨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75元,由被告呂大生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在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高開封
聯繫電話:0571-58835175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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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600號
葉青(杭州市富陽區場口鎮場口村):
本院受理原告倪根常與被告葉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76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葉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倪根常借款70000元。二、被告葉青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倪根常借款利息75600元(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止)及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212元,由被告葉青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及訴訟費用繳納通知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許佳
聯繫電話:0571-58835208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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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810號
楊示浩(杭州市下城區武林橋河下小區):
原告杭州富陽新桐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葉彩虹、浙江中亞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孫躍展、楊示浩追償權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78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葉彩虹償還原告杭州富陽新桐建材有限公司代償款1191760元,並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代償款付清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浙江中亞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孫躍展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浙江中亞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孫躍展支付原告杭州富陽新桐建材有限公司律師費1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四、被告楊示浩對上述第一項款項在被告葉彩虹不能清償部分承擔十四分之一的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616元,減半收取7808元,由被告葉彩虹、浙江中亞交通發展有限公司、孫躍展負擔。被告楊示浩在十四分之一範圍內進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劉慕晗
聯繫電話:0571-58835202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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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161號
朱培富(杭州市桐廬縣分水鎮三合村石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陽跳跳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訴被告朱培富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9161號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朱培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富陽跳跳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貨款108 250元;二、被告朱培富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杭州富陽跳跳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19 796.22元;三、駁回原告杭州富陽跳跳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3 764元,減半收取1 882元,由原告杭州富陽跳跳兔裝飾材料有限公司負擔491元,由被告朱培富負擔1 39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彭明月
聯繫電話:0571-58839701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3208號
倪軍良(杭州市富陽區常安鎮景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喻華洪與被告倪軍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0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內容如下:(2018)浙0111民初3208號民事判決書主文中“被告倪軍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喻華洪借款利息2400元(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及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的利息。”補正為“被告倪軍良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喻華洪借款利息2400元(自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及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0‰計算的利息。”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許佳
聯繫電話:0571-58835208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場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5753號
沈志傑(杭州市餘杭區東湖街道羅莊4組邱山大街711號)、
姚勵、排思梅、徐慧、姚阿根(杭州市餘杭區南苑街道河南埭17組藕花苑3幢1單元)、
徐鳴(杭州市餘杭區臨平街道工農新村13組油車弄7號1單元):
本院受理原告尤子坤訴被告沈志傑、姚勵、排思梅、徐鳴、徐慧、姚阿根追償權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5753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沈志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歸還原告尤子坤代償款351656.93元,2018年7月31日前的利息129407.5元(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計算支付),合計481064.43元;二、被告沈志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原告尤子坤律師費21000元;三、被告姚勵、排思梅、徐鳴、徐慧、姚阿根對上述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所確定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8821元,財產保全申請費2227元,合計11048元,由被告沈志傑、姚勵、排思梅、徐鳴、徐慧、姚阿根共同負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呂攀
聯繫電話:0571-58835160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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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6571號
杭州龍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區轉塘街道東山里28號):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陽江豐養殖場訴被告杭州龍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現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6571號民事判決書、上訴須知。判決內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杭州富陽江豐養殖場與被告杭州龍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13日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書》;二、被告杭州龍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承租的廠房騰空,退還給杭州富陽江豐養殖場;三、杭州龍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按150000元/年的標準支付原告杭州富陽江豐養殖場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廠房退還之日止的場地佔有費(暫計至2018年8月27日止為41506.96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付清;四、駁回原告杭州富陽江豐養殖場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133元,由原告杭州富陽江豐養殖場負擔3295元,被告杭州龍茶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8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呂攀
聯繫電話:0571-58835160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9754號
王文桂(杭州市富陽區靈橋鎮外沙村中心大路):
本院受理原告商號傑訴被告王文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975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王文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商號傑借款43 000元,並支付以43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13.95‰計算從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暫算至2018年11月30日為2 4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5元,減半收取467.5元,由被告王文桂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公告採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 許珊珊
聯繫電話:0571-58835207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516號
徐申妹(杭州市富陽區春江街道太平村徐家爿):
本院受理原告鮑小蓮訴被告徐申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無法向你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8)浙0111民初75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徐申妹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鮑小蓮借款6000元。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徐申妹負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公告採用在信息網絡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為公告發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高智勇
聯繫電話:0571-58835205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陽 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7136號
孫炎中(杭州市富陽區新登鎮松溪村後嶺坎頭):
本院受理原告瞿玉豐與被告金志英、孫炎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36號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一、被告金志英、孫炎中支付原告瞿玉豐貨款118 24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被告金志英、孫炎中支付原告瞿玉豐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款項實際付清日止的利息(以未付款項118 24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暫算至2018年10月14日為4 343.3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三、駁回原告瞿玉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 755元,由原告瞿玉豐負擔3元,被告金志英、孫炎中負擔2 75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聯繫人:俞菲
聯繫電話:0571-58835151
聯繫地址: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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