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決不能因民營企業量小力單而放縱一些法人單位店大欺客


最高法:決不能因民營企業量小力單而放縱一些法人單位店大欺客

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部長通道”接受採訪時表示,最高法院採取了一系列舉措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這些措施可歸納為三個方面:一組“務實招”;一串“政策鏈”;一套“組合拳”。

一組“務實招”

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認真聽取各方意見。我們先後召開了五次座談會,聽取民營企業家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弄清楚民營企業家的痛點、難點和焦點,弄清楚他們所思所想所盼。

二是檢討理念政策。我們提出,凡是歧視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的理念,必須堅決摒除;凡是違法增加民營企業的義務,限制民營企業權利的規範性文件,必須一律廢除;凡是不公正對待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司法審判行為,必須堅決制止。

三是排查存在的問題。

我們從立案到執行各個環節,系統排查司法審判活動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一些問題,大體有20多項,要求逐一進行整改。

四是制定審判規範。先後發佈了3個保護產權、保護民營經濟和企業家權益的規範性文件,宣示人民法院的堅強決心,同時也為人民法院審判這方面的案件提供遵循。

五是發佈典型案例。最高法院先後發佈了兩批13個典型案例,用這些典型案例釋放中央保護產權、保護民營經濟和企業家的強烈信號。同時,為人民法院的個案審理提供標杆。

六是掛牌督辦案件。我們先後對多年申訴沒有得到解決的一些涉產權、涉民營經濟、涉民營企業家權益的案件,大概有200多個,逐一掛牌督辦、監督指導。


最高法:決不能因民營企業量小力單而放縱一些法人單位店大欺客

一串“政策鏈”

大體有這樣幾項:一是視情快立快審。對於那些危困的民營企業、瀕臨破產的民營企業,而且又有發展前途和希望的民營企業,讓他們進入訴訟“快車道”,儘快從訴訟中擺脫出來。針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涉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案件,要求各級法院快立快審。

二是慎用強制措施。在不影響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規範允許的範圍內,能不採取強制措施的儘量不採取強制措施,能少採取強制措施的儘量少採取強制措施。在不違背法律、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能不查封的就不封,能少封的就少封,能活封的就活封。在能夠實現審判和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如果存在著多種手段,法院、法官必須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處理案件。

三是厲行平等保護。決不能因為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這樣一個單純的理由,犧牲民營經濟、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決不能因為單純的以維護公共利益為藉口,置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權益於不顧;決不能因為有些民營企業量小力單而放縱有的法人單位店大欺客,踐踏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四是力倡生道司法。所謂生道司法是我們中國古代司法的傳統理念,“欲判其死,先求其生”。我們與工商聯一起發佈了規範性文件,充分發揮商會的作用,以柔性的辦法處理民營企業相關糾紛。在執行涉及到破產案件的時候,對除殭屍企業以外,對那些有希望、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儘量進行重整,讓他們獲得新生。在訴訟過程中,儘量使用調解手段,加大和解力度。在不損害相對方當事人權益,而且相對方有足夠潛力的情況下,放民營企業一條生路,支持民營企業生存發展。

五是必須及時兌現權益。把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相關案件的執行,作為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重要案件,在不違反正常執行秩序的前提下,把他們的執行案件納入“快車道”,使他們儘快能夠獲得權益兌現。

一套“組合拳”

在審理處理相關案件時,第一,不僅要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且要保護知識產權和人格權等精神方面的權益,力求全面保護。

第二,不僅對民營企業、企業家實行形式上的保護,而且要實現實質性保護,力求實行真正的平等保護。

第三,人民法院不僅要敢於擔當起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重任,而且要協調各方,形成合力,實行聯動保護。

第四,不僅要監督下級法院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還要通過行政訴訟、行政審判,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實現協同保護。

第五,不僅要對個案進行認真複查,處理好一案一事,同時要建構長效機制,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真正做到永續保護。(來 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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