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中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工资、薪金中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精神,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2019年1月,某银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张某在银行工作已经20年,因符合政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17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2000元),按国家规定向相关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共计24000元。李某在银行工作10年,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收入40000元,实际按规定缴存“三险一金”4800元。单位在发放上述补偿款时按如下方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张某:(170000-12000×3)×10%-2520=10880(元);

李某:(40000-12000×3) ×3%=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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