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自己,你懂吗?赶紧收藏这些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国际妇女节
2019.03.08
3月是阳光明媚、春暖花开的日子。
今天,
是第109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
如今,女性的地位在逐渐提高,
但还是有很多现实问题不得不让她们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小司精心挑选了
部分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教大家如何正确的保护自己!
《宪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
第一百零四条
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
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婚姻法》
第二条
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
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四条
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劳动法》
第十三条
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七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我国还制定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法律,
那就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啦!
《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里,小司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第三十四条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在这个专属的节日里
大家还能享受放半天假的福利哦!
妇女放假半天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出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三八妇女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因此妇女节放假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
小司祝愿天下所有女同胞 :
节日快乐,幸福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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