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典型案例」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訴前檢察建議追繳1億多元

基本案情:金溪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接到群眾舉報,稱某公司存在欠繳土地出讓金的行為。金溪縣人民檢察院遂依法進行了調查,查明:金溪縣宗地編號為DFJ2017011,面積為63492.7平方米(約95.24畝)的地塊,經網上有底價拍賣出讓,最終由某公司在繳納了1億元作為定金後以2.716億元的價格競得。2017年11月22日,該公司與金溪縣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成交確認書》。其後,該公司以宗地開發項目在安置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村民的店面問題上存在爭議及地面拆遷未達要求為由,再未按《成交確認書》的約定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拒絕支付剩餘的土地出讓金1.716億元。金溪縣國土局亦未積極有效履行職責,收繳該宗地塊土地出讓金,致使國家利益持續遭受損害。同時,該宗地塊棚戶區改造涉改村民的利益也未得到落實。

訴前程序: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金溪縣國土局作為收繳國有土地出讓金義務機關,存在怠於履職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到損失。該院於2018年6月1日向金溪縣國土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金溪縣國土局切實履行國有土地監管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對該公司欠繳的1.716億元土地出讓金依法予以追繳。

行政機關整改情況:金溪縣國土局收到檢察建議後,高度重視,及時向縣政府請示、彙報該案情況,並與該公司就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有效協商。經縣政府研究批覆同意,雙方於6月7日達成三點意見:1、根據專家意見,該項目優先安置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村民的店面,具體由該縣秀谷鎮負責安排;2、該公司必須在10日內與金溪縣國土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並一次性支付剩餘的土地出讓金1.716億元;3、鑑於雙方之前就該宗地規劃及安置存在爭議,且存在拆遷未到位造成未及時交付土地的情況,致使雙方違約,現雙方同意在交付淨地和一次性付清剩餘土地出讓金的期限順延後,互不追究違約責任。2018年6月12日,金溪縣國土局與該公司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約定受讓人在6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剩餘的土地出讓金1.716億元。經縣國土局積極履職,剩餘的土地出讓金已全部收繳完畢。

典型意義:本案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以切實維護國家利益為出發點,在調查核實過程中,既與縣國土局溝通,督促縣國土局及時採取措施加強與宗地受讓人的協商、提出解決土地出讓中相關問題的方案對策,又在檢察建議發出後,積極跟進監督,促使縣國土局及時向縣政府請示彙報,引起高度重視,促進爭議問題最終解決,防止國有土地資源收益長期不能落地,在解決土地出讓爭議問題的過程中發揮了“臨門一腳”的作用,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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