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1540字,阅读全文3分25秒

原告杨力会于2002年6月到被告温暖电气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于2002年6月19日的时候签订了试用期《劳动用工合同》,这份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02年6月16日至2002年9月16日。试用期满后,被告继续留用原告工作。

2007年3月,原告杨力会、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起至2008年2月28日止,该合同期满未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还是继续在被告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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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告的安排,原告于2009年1月29日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了《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其主要内容为就2008年单位的经营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并明确原告的工作目标,责任书有效期一年,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工商档案资料显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谢纯强是被告方的一位管理人员。2009年3月7日,被告向商场发函,指派原告等人前去办理公司产品专柜撤场事宜。2009年4月10日,被告发给原告落款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原告的工资被告是通过银行发放,直至劳动关系终止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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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后,原告向被告提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问题时,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在2009年12月15日诉诸法院,要求确认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被告却辩称: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原告、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2008年2月之后原告、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另一单位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有《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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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2008年2月之后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没有必要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是劳务承包关系,被告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发放工资;

2008年2月28日原告、被告的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原告2009年12月才向被告提出请求超过了劳动争议一年时效。被告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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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问题,原告、被告双方对2002年6月16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都无异议,2008年2月28日后原告的工作仍然系被告安排,所从事的工作仍然与此前相同,并且,原告工资也由被告发放。

2009年3月7日,被告向商场出具函派遣原告工作。因此,尽管2008年1月29日,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2008年岗位承诺及目标责任书》,该责任书的签订不影响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被告提出2008年2月28日原、被告之间劳动合同期满,此后原告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登高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部签订上述责任书,以此否认2008年2月28日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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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被告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4月15日期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关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成立,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应据实计算。

关于时效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2月28日期满,但是事实上原告、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09年4月15日,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判决原告、被告自2002年6月16日至2009年4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给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0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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