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燒自家東西,也是犯罪嗎? 2019

放火烧自家东西,也是犯罪吗? 2019/3/7(915)

春季風乾物燥火災高發

人們唯火欲避不及

然而卻有人不把火災的嚴重性放在眼裡

更加藐視法律的權威

在居民樓裡肆意放火

嚴重威脅公眾安全和社會穩定

放火烧自家东西,也是犯罪吗? 2019/3/7(915)

近日,秭歸縣檢察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夫妻爭吵,故意放火焚燒自家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涉嫌放火罪的案件。

經偵查查明:2019年2月,李某、趙某夫妻二人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相互賭氣,李某將存放在家中打農藥用的散裝汽油倒在其居住臥室的被毯上揚言要燒家,趙某則將手中打火機打燃作勢準備點燃淋有汽油的被毯,在兩人激烈爭吵過程中,趙某一氣之下順勢將手中打燃的打火機點燃被李某淋有汽油的被毯,同時李某繼續潑汽油,火勢迅速蔓延引燃該臥室其他雜物,從而引發大火。火勢無法控制後,李某、趙某從房內逃出至樓外,火災發生後兩人未採取任何有效施救措施,也未向周邊住戶呼救,任由火勢蔓延,嚴重威脅周邊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目前,二人已被公安機關以涉嫌放火罪提請秭歸縣檢察院批准逮捕。

放火烧自家东西,也是犯罪吗? 2019/3/7(915)

問題一

放火燒自家財物,為啥構成犯罪?

放火罪是古今中外較為常見的嚴重刑事犯罪之一。在中國。以法治火古已有之。我國古代的法律均對放火及其處罰作了規定。本案中,二人雖然焚燒的是自家的財物,但由於其使用的引燃物是汽油,一旦燃燒很難撲滅,且在火勢蔓延後,二人未採取有效施救措施,也未報警或者提醒周邊住戶,嚴重危及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二

放火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一款之規定: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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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

放火罪和失火罪有什麼區別?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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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

放火烧自家东西,也是犯罪吗? 2019/3/7(915)

春季氣候變化無常,風大、物燥;各種活動多、人員活動頻繁,容易引發火災。家庭瑣事有很多方法可以解決,但放火燒家絕不是其中一種,切莫因為一時心中的怒火就點燃現實的火苗,更不能因為無知,忽視及時報警的重要性。放火損害的不僅是自己及他人的財產和公眾的安全,更嚴重的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受到法律追究。廣大群眾要以此案為戒,切實增強防火意識和法律意識,不要像本案李某、趙某一樣,一把火燒盡了家中財產,更燒燬了自己的人生。

放火烧自家东西,也是犯罪吗? 2019/3/7(915)

文 字 | 志唐 米佑

編 輯| 沐 雨

審 校| 志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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