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婚内财产协议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前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赋予了夫妻双方协商处置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和自由。

但夫妻双方在起草婚内财产协议时还需要遵守一定规则,注意不要出现可能导致婚内财产协议无效或不适用的情况。现就有关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其一,双方需是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并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导致婚内财产协议可被依法撤销的情形。

其二,婚内财产协议中对财产类型、数量、位置、分割方式、具体份额等的约定需具体、明确,避免因约定不清导致相关条款不被适用,进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相关财产。

其三,婚内财产协议对财产的处置需按照法律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即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不能约定财产归夫妻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有。否则,相关约定不能适用婚内财产协议相关法规规定,而应根据约定的具体内容,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例如,夫妻双方约定某处房产归女儿所有,就需要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需要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且在所赠与财产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就使夫妻双方将某处房产划归女儿所有的立约目的的实现处于不确定状态。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不得限制双方的婚姻自由,例如约定“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离婚,否则,谁提出离婚,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该类约定会因为限制了法律所规定的婚姻自由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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