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合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所支付的利息可以要求返還嗎?

最近,劉先生反映,其為了生意週轉經朋友介紹向餘某借了8萬塊錢,約定使用期限為3個月,月息3分(3%),按月付息,期滿償還本金。借款後劉先生按照約定先後支付了前兩個月的利息。在將要支付第3個月租金時,劉先生聽朋友說月息超過2分(2%)是違法的,屬於高利貸,遂去找餘某溝通要求降低利息,並要求返還其多支付的利息。該要求遭到了餘某的拒絕,餘某堅稱該借款不屬於高利貸,也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無需退換劉某任何利息,劉某應繼續按照3分的利率向其支付利息,否則,其將向法院起訴,追求劉某違約責任。

那麼,到底法律規定的合法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是多少呢?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又該如何處理呢?

一、年利率未超過24%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年利率未超過24%的,借款人如果有沒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依約支付利息。

二、年利率超過24%,但未超過36%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折算成年化利率後超過24%,但未超過36%的,如借款人已按照約定利率支付了利息,無權要求出借人返還年利率超過24%部分的利息;如借款人尚未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或者尚有部分利息未到支付期限的,借款人可以要求按照24%的年化利率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

三、年利率超過36%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折算後超過36%的,超過36%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如借款人已經按照約定支付了利息,對於超過36%年化利率部分的利息,借款人有權要求出借人予以返還;如借款人尚未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按照24%的年化利率支付尚未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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