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吸”,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吸”,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吸”,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但並不必然導致法院不能立案審理涉民事爭議,也即認定民間借貸合同是否無效,必須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具體看上面的法條規定)。因此,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這只是屬於刑事上的否定,民事上可以肯定的行為,並不必然導致民事上的無效。因為非法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是由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總和後,產生的從數量到質變的結果,但它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並不等價。

法院:民間借貸涉嫌“非吸”,不適用“先刑後民”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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