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吸”,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吸”,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吸”,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并不必然导致法院不能立案审理涉民事争议,也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必须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具体看上面的法条规定)。因此,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这只是属于刑事上的否定,民事上可以肯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民事上的无效。因为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由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总和后,产生的从数量到质变的结果,但它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

法院:民间借贷涉嫌“非吸”,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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