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收到了公安機關關於不應當追究付某刑事責任的終止偵查決定書。至此,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監督辦理的糾正付某被錯誤刑事拘留案圓滿結束。
2018年4月5日1時許,犯罪嫌疑人鄧某夥同他人在漢川市仙女大道大天橋附近等候紅燈時,與同向行駛並排等候紅燈的黃某發生口角。鄧某與隨行司機“胖子”下車將黃某打了兩拳,被隨車的鄧某前妻黃某某勸散。事後,鄧某等人與黃某在仙女轉盤相遇後又發生衝突。鄧某一行人持木棍將黃某頭部打傷。經鑑定,被害人黃某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
該案案發後,鄧某外逃。偵查人員通過城區監控視頻查找到涉案車輛和黃某某,初步鎖定了犯罪嫌疑人鄧某。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胖子”的身份,拿著視頻找到2016年偵辦付某毀壞財物案的派出所。經派出所辦案民警、被害人黃某和一名證人先後辨認,均認為視頻中駕駛車輛的“胖子”就是付某。漢川警方遂以付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8年4月20日將其刑事拘留,並羈押於漢川市第一看守所。
此時,距該院在看守所向在押人員開展舉報黑惡勢力宣傳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已一個多月。活動期間,駐所檢察人員主動找在押人員談話,零距離了解在押人員的思想動態和聽取在押人員的訴求,鼓勵在押人員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控告、申訴和舉報。
2018年5月10日,駐所檢察干警在看守所談話室與在押人員付某座談過程中,付某對公安機關將自己作為該故意傷害案中的嫌疑人予以羈押不服,並提出了自己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理由。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高度重視,決定受理付某的申訴並立即展開調查。
經初步調查,發現該案證據存有幾個疑點:第一,付某有沒有作案時間?付某反映,案發當晚11時自己已從市區返回了35公里外的鄉下居住地,且有人證實。這與作案時間為次日凌晨2點有矛盾。第二,付某說他不會開車,沒有駕照。如果是這樣,與監控視頻中的嫌疑人“胖子”在開車有矛盾。第三,公安機關認定的證據僅為他人指認付某8年前的身份證上的比對相片。而付某反映他的身份證是2010年辦理的,與監控錄像上模糊的圖像有些疑似,而現在比8年前的體重增加了50斤左右,相貌也相差較大,不能以錄像和8年前身份證上相片相似為由將其認定為犯罪嫌疑人。第四,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包括付某從鄉下到市區的交通工具是什麼?誰開的車?等等,都不清楚。
根據這些沒有搞清楚的疑點,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認為,這極有可能是一起弄錯犯罪嫌疑人的錯案,遂將案件線索及時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駐所檢察人員迅速將與付某的談話內容製作成筆錄,並在執行檢察辦案平臺上將該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案登入統一案件系統作為線索進行登記,並於第二天即2018年5月11日以移送案件線索函將該線索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審查辦理。
該線索移送偵查監督部後,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繼續跟蹤,向偵查監督部提出了付某可能被錯誤刑拘的具體意見和糾正建議。2018年5月18日,公安部門以付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該院審查批准逮捕。偵查監督部結合執檢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認真審閱偵查機關移送的全部案卷,到看守所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核實了有關案件材料。經審查,發現確實存在駐所檢察人員提出的上述重大疑點,遂以證據不足於5月24日對付某作出了 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向公安部門發送了《提供證據收集合法性說明通知書》、《不批准逮捕案件補充提綱》,建議偵查部門調整偵查思路,引導偵查部門繼續取證。期間,偵查人員找到黃某某辨認,得知事發當晚為其開車的“胖子”並非付某,而是另有其人。2018年5月25日,公安機關釋放了在押人員付某。
付某被釋放後,執檢部門繼續跟蹤此案。公安機關也繼續加大偵查力度,將犯罪嫌疑人鄧某上網追逃。2018年11 月24日,鄧某向警方投案自首,並交待了同案中的“胖子”是餘某某,而不是付某。至此,付某不是該起故意傷害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被徹底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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