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識產權保護途徑及實踐經驗分享


印度知識產權保護途徑及實踐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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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海風 Tushar Gupta

原標題:印度知識產權保護途徑及實踐經驗分享

印度自1991年開始實行經濟改革,此後經濟保持較快增長速度。中印兩國在建交後一直關係友好,中印雙邊經貿合作持續穩定發展,但是對於印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實踐卻瞭解不多。筆者已經幫助中國一些知名企業在印度開始了行之有效的保護方案,現將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進行簡單介紹並分享一些我們的實踐經驗。

印度是南亞次大陸最大的國家,東北部與中國接壤,脫離英國獨立後,繼續實行議會民主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沿用英國的不成文法,並在原有政治和法制基礎上不斷加以修訂完善,被西方譽為“最大的民主國家”。印度自1991年開始實行經濟改革,此後經濟保持較快增長速度。中印兩國在建交後一直關係友好,中印雙邊經貿合作持續穩定發展,印度巨大的市場潛力、得天獨厚的成本優勢、不斷改善的營商環境,加之中國實施的“走出去”和 “一帶一路”戰略的影響,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開始重視印度市場,加強對印度市場的戰略佔領。但是對於印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及實踐卻瞭解不多。筆者已經幫助中國一些知名企業在印度開始了行之有效的保護方案,現將印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進行簡單介紹並分享一些我們的實踐經驗。

一、印度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簡介

印度法律及印度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認可是非常有力並積極的。 在印度法院,自訴案件的大部分案件都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尤其是首都新德里,它是全國知識產權訴訟的核心地。權利人可獲得的侵權救濟主要包括:

印度法院對知識產權的侵權判決是非常嚴厲的。在訴訟最初階段,法院採用的判定原則是“表面上證據確鑿”原則,即在初步判斷原告的主張是真實可信的,案件就可以成立。基於“表面上證據確鑿”這樣的前提,法院可以事先不通知被告就發出單方禁令並任命法院專員(Court Commissioners)對侵權人進行搜查並查封沒收侵權商品。

法院專員沒有固定的組織,可以是法院任命的任何執業律師,而這些律師通常是與法官有著非常熟悉的關係,因此這些專員對法院來說都是非常可靠的。法院授權法院專員查看侵權地點,查扣任何侵權品,包裝,廣告材料等。法院甚至授權專員查扣涉嫌侵權人的賬戶,而這些賬戶之後可以作為證據用於索賠。法院專員甚至會被法院授權強行開鎖並尋求警方的協助來執行任務。

印度法律起源於美國和英國法,印度法院認可一般賠償和懲罰性賠償。大多數的案件一般都在案件初期階段和解。只有一小批案件會走完全部程序,且實際上這些案件一般是不侵權的案件。法院對判賠額度沒有上限,法庭可以自由裁判。

印度民事審判的各階段如下:

1.立案: 只要案件材料提交,就會在一至兩天內提交法庭。

2.首次聽證:除了主案件的初步聽證,法庭也會聽取原告的臨時禁止令申請,或任命法院專員的申請。一般來說,第一次聽證是單方(原告)聽證,不會通知被告,並且在被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法院就會簽發命令。在這個階段如果進展順利,在當天法院就可以責令被告(即使是單方參加的程序)停止侵權及交易涉嫌侵權產品。如果原告申請,法院可以任命法院專員。

3.審判:法院將公佈原告訴求、被告答辯,確定爭議焦點,證據以及最終辯論。

大多數的案件在初步聽證或幾個聽證後就雙方和解了。

(二)刑事打擊:

根據印度刑法典,使用假冒他人商標是一種犯罪。錯誤使用他人產權標誌或假冒他人商標可招致監禁1-10年的刑罰。並且印度有多部法律規範不同的產品標識的使用,並規定了詳盡的申請、註冊、保護等相關的法律程序。《商業標誌法》第7章規定了商標侵權的定罪和罰則,《版權法》第7章規範了版權侵權的定義和罰則,還有相應的《專利法》規定了專利侵權的定義和罰則與救濟。印度警方對產權標誌的侵權案件也是非常警覺,並樂意提供知識產權的保護及逮捕侵權者接受審判。再有與中國法律非常不同的是,不論侵權的數量與金額,只要侵權就違反了相關法律。因此,在印度通過刑事救濟手段是成本相對較低、打擊效果非常好的一種方案。

(三)行政打擊:

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有幾種行政部門可以提供救濟。其中主要的是海關。1962年海關法規範進出口案件,2007年出臺的海關法下的《進口貨物知識產權保護執行細則》授權海關官員查扣侵權產品。並且,在每個海關清關處都設有知識產權辦公室來處理侵權產品進口相關的投訴。例如三星就曾向法官申請查扣侵權產品。其它政府實體,如印度電信規範機構、廣播協會、印度競爭委員會等都在其管轄範圍內實施知識產權保護職能。

總之,印度法院對知識產權相關的案件是非常重視的,對侵權行為的懲罰也是非常嚴厲。被判定侵權的案件的比例非常高,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基於查扣禁止、懲罰性賠償及刑罰,知識產權保護行動的效果是非常明顯有效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投入及產出是成正比的。多數侵權人願意和解而不願意受法院的負面判決。

二、我們在印度的品牌保護實踐

筆者已經代理了一些中國及其他國家的知名企業,包括手機等電子產品行業,在印度展開多種渠道的知識產權保護。總的來說,印度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相對來說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在執行保護的過程中也面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

1.印度政府的低效率問題

大家都聽說過印度政府的工作效率是非常低下的,因此,在行政投訴的過程中,如果沒有熟識的關係讓行政部門提高速度,事情可能會拖延很久。但是因為程序法的約束,法院系統的效率還是非常高的,在法院的案件一般都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印度警方除了效率問題,腐敗也是一個嚴重問題,這個就不多說了。在展開刑事案件時,針對打擊行動的高度保密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2.印度行業協會的“地方保護主義”

在我們辦理的刑事查處現場,多次遇到當地有關行業協會對涉嫌侵權人的非法“保護”的情況,他們用各種方法阻撓警方拘捕侵權人、銷燬或轉移侵權產品及有關證據。這時就要靠警方加強人手及堅定、強有力的執法決心了。

3.印度仍是人情社會,“關係”非常重要

印度是非常重“人情關係”的一個國家,因此,在品牌保護過程中,與各政府、警方及法院系統有著熟識的關係對處理侵權案件有著非常好的便利條件。由於筆者之一Tushar Gupta律師出身於新德里的法律世家,加上他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大量實踐,因此憑藉與印度警方及法院的熟識關係,總是能為客戶克服保護行動中的種種困難。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海風 Tushar Gupta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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