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专刊】家事法官“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护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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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刑事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不知大家看过这部电视剧没有?

《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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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描写了医界名流安嘉和与美貌妻子梅湘南婚后因为不信任,由爱恋转化为暴力伤害。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庭私事,而是具有严重危害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受害者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保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家保护人权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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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跟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Q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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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艳(化名)与被申请人赵刚(化名)于2006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从结婚到2015年底,只要发生家庭矛盾,赵刚便辱骂、殴打张艳及孩子。多次报警后,其家暴行为仍不收敛。2017年大年初七晚,因张艳未及时接听赵刚的电话,晚上11时回家后,被赵刚反锁在室内,用高跟鞋、木棍、皮带殴打至次日凌晨4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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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于2017年2月4日向某派出所报警,并于同日前往四川省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张艳因面临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威胁,精神已极度崩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停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和接近张艳及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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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青羊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艳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一、禁止赵刚对张艳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赵刚跟踪、骚扰、接触张艳及其亲属。如赵刚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小丽(化名)与被申请人王勇(化名)婚后共同生育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曾于2012年协议离婚,后经家人朋友调解,暂时和好。

之后,王勇一直对家庭不供养,多次对小丽人格侮辱,曾在2011年对小丽家暴,小丽未报警。2017年11月21日晚,因小孩不愿睡觉闹脾气,小丽对小孩进行管教,王勇制止,双方因此发生扭打,王勇扬言要杀死小丽。小丽求饶后,王勇才松手。小丽于当晚23点左右前往某派出所报警,次日凌晨前往省医院外科检查,医院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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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小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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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青羊法院经审查认为,王勇虽否认其有殴打小丽的行为,但结合小丽提供的医院病历材料、申请人伤情照片及公安机关的报警材料等证据和申请人的陈述,王勇确有殴打赵某的过激行为。依法裁定:禁止王勇对小丽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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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可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温馨提示

当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名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若因家暴导致身体受伤,应及时就医,保管好病历材料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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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是受害者依法维护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护身符”,需要受害者与法院一道共同用好“这道符”,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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