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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職位的招聘管理。
第二條 制定目的
為滿足公司持續、快速發展的需要,規範員工招聘流程,健全人才選用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招聘原則
公司招聘堅持公開招聘、先內後外、平等競爭、人崗匹配的原則。
第二章 招聘職責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職責
1. 制訂公司中長期人力資源規劃;
2. 制定、完善公司招聘管理制度,規範招聘流程。
3. 核定公司年度人力需求,確定人員編制,制定年度招聘計劃;
4. 分析公司人員職位職責及任職資格,制訂並完善職位說明書;
5. 決定獲取候選人的形式和渠道;
6. 設計人員選拔測評方法,並指導用人部門使用這些方法;
7. 主持實施人員選拔測評,併為用人部門提供錄用建議;
8. 定期進行市場薪酬水平調研,核定招聘職位薪酬待遇標準;
9. 提供各類招聘數據統計及分析。
第五條 用人部門職責
1. 編制部門年度人力需求計劃,提出正式人力需求申請;
2. 協助人力資源部做好對職位職責和任職資格的調查分析;
3. 參與候選人專業技術水平測評。
第三章 招聘流程管理
第六條 確定招聘需求
1.各部門根據本年度工作發展狀況和公司下一年度的整體業務計劃,擬定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劃,於每年年底報人力資源部。
2. 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年度發展計劃、編制情況及人力資源需求計劃,制定年度招聘計劃及費用預算,報公司總裁審批。
3.各部門提前一個月申報人力需求,填寫《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增員)》或《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補員)》。
3.1《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增員)》適用範圍:
①增設職位;②原職位增加員工數量;③儲備人才
3.2《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補員)》適用範圍:員工離職補充、調動補充。
4.招聘需求審批權限表
5. 提出《人力資源需求申請表(增員)》的招聘職位,人力資源部進行工作分析和招聘難度分析。
6.人力資源部根據人力需求,制定招聘計劃和具體行動計劃。
第七條 確定招聘形式
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現有人力資源狀況,確定內部招聘或外部招聘,合理、有效地配置人力資源。
第八條 選擇招聘渠道
人力資源部根據職位和等級的不同選擇有效的招聘渠道組合,主要渠道有以下幾種:
員工推薦、媒體招聘、現場招聘、校園招聘、獵頭公司和公司人才庫。
第九條 確定候選人
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應聘資料後,對應聘者進行初步篩選後發出《面試通知》(見附件),確認初試人選和時間後,通知用人部門作好面試準備。
第十條 甄選
1. 人力資源部負責建立涵蓋測評方式、測評指標、測評內容及測評小組的人才測評體系,並負責在實際工作中不斷加以豐富和完善;
2. 測評小組由招聘負責人、用人部門負責人組成,對於重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招聘,可邀請外部專家和公司高層領導參加,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負責對候選人的測評。
3. 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應根據擬招聘職位的任職資格要求進行測評。
4. 甄選包括初試和複試。
第十一條 初試
1.初試程序:確定初試內容(面試或筆試)→確定初試時間→通知候選人→進行初試→評定初試結果。
2.初試內容
2.1筆試:
候選人參加由人力資源部擬訂試題的素質測試,主要考核對方邏輯推理能力、思維能力、空間想象能力、觀察力等。
2.2面試:
主要了解對方求職動機、職業道德、家庭背景、學歷背景、工作經歷等基本信息。
3.通過初試,招聘專員審查候選人是否具備該職位必備的素質條件及與企業文化的相融度,並在《面試評價表》(參見附頁)中填寫人力資源部初試意見。
第十二條 複試
通過初試的候選人必須參加由用人部門主持的複試,複試形式主要有面試、筆試。通過複試,測評人主要考核其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必備技能等,以審查是否能夠勝任職位要求,並在《面試評價表》中填寫用人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錄用
1. 甄選結束後,測評小組成員就甄選情況進行綜合討論及評定,確定候選人最終排名,提出初步錄用意見。
2. 對擬錄用人員作背景調查。
3. 應聘人員的《錄用決定》按權限由領導簽署後,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報到。
4. 對於有意向錄用的人選,由人力資源部以郵件或電話的形式發出《員工錄用通知》(參見附頁),並參加指定醫院、指定項目的入職體檢。
5. 人力資源部確定意向錄用人員報到時間後,填制《擬錄用員工信息彙總表》,通知相關部門做好新員工入職前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聘用
經批准錄用人員須按公司規定的時間統一到人力資源部報到,辦理入職手續。
1. 報到需提供材料:
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學歷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資格等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一寸免冠近照兩張;
體檢報告單;
與原單位離職證明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應聘人員必須保證向公司提供的資料真實無誤,若發現虛報或偽造,公司有權將其辭退。
2. 人力資源部引導新進人員根據《新員工入職手續清單》(參見附頁)辦理入職。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的擬定和修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經總裁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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