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法院內尋釁滋事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8日,陳某到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大廳申請立案,因攜帶材料不全,被法院工作人員告知無法當場立案。陳某聽後情緒失控,推倒訴訟服務大廳內辦公電腦顯示器,扔砸板凳,以發洩不滿情緒,導致大廳內秩序混亂。在法警制止陳某行為並帶離時,陳某抓、打、咬傷多名法警,其中一名法警經鑑定構成輕微傷。檢察機關對陳某進行了精神鑑定,結論為陳某在作案時無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處理結果

陳某涉嫌尋釁滋事一案於2017年4月12日在青浦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隨意打砸物品,毆打多人,致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判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典型意義

良好的工作秩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履行審判職責的重要前提。訴訟服務大廳是人民群眾到法院辦理諮詢、申請立案、提交材料等事務的法院公共區域,更是法院提供各類訴訟服務的工作平臺。進入訴訟服務大廳的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規則,自覺維護法院公共區域秩序。本案中,陳某為洩私憤,扔砸法院辦公物品、打傷法警的行為,造成法院人員受傷及訴訟服務大廳工作秩序混亂,情節及後果較為嚴重。法院經依法審判,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並判處相應刑罰,維護了法院的審判工作秩序,保障了司法人員的合法權益。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潘福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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