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不移送起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姜杰律师: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不移送起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冯振国,出生于1982年,2004年那时他22岁,在廊坊做保健酒生意,代理销售内蒙古日健集团生产的苁蓉保健酒。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7月31日,两名廊坊警察突然闯入冯振国住处,说他非法传销,扣押了冯振国所有物品,将其带走,连夜审讯逼其承认。同日,以非法经营罪将冯振国刑事拘留。

姜杰律师: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不移送起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关押了一个月后,2004年8月31日办案警察张某、郭某带着冯振国到银行把40余万元存款全部取出扣押。2004年9月3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以“经廊坊市公安局证据不足,检察院不批捕”释放了冯振国。

姜杰律师: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不移送起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015年1月7日,冯振国将办案民警张某、郭某的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向廊坊市公安局投诉,该局纪委工作人员张主任负责此事,并电话答复,并邀请冯振国前往廊坊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2015年4月12 日,冯振国与原委托的代理律师朱律师、王军三人前往廊坊公安局信访室去见该局纪委工作人员张主任,张主任称市局领导要亲自接待赔偿请求人。因未谈妥,当日冯振国被广阳分局扣留。羁押52天后动员冯振国申请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公安机关未撤销案件,也未移送起诉。但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两天广阳分局又连续给冯振国发了三份传唤证,之后对冯振国采取了通缉措施网上追逃。(将在写一篇文章中详细分析)

姜杰律师:取保候审期满一年后不移送起诉当事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2016年5月30日至6月一日连发三份传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只有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通缉。

办案机关明知道冯振国就在那里,办案民警甚至跟冯振国通过电话,他又没有在逃,你到那就可以抓他,为什么追而不捕?这明显是办案人员想通过通缉,使冯振国永远处于被追诉状态,以达到逃避错案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违法办案行为专门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保候审期满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提出国家赔偿。

因此,取保候审期满办案机关不能以通缉代替追诉。

附: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冯振国,男,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王甫乡冯家沟村村民。

住址: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413号4号楼2单元103室。

代理人: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801099951

赔偿义务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孙志义,职务:检察长。

赔偿请求:

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4772.38元(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84.74元×总共羁押52+35天)

事实与理由:

2004年赔偿请求人(原名冯六零)在廊坊工作,代理销售内蒙古日健集团生产的苁蓉保健酒。

2004年6月20日在廊坊市工商局注册苁蓉酒专卖店。

经营效果好

2004年7月30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民警张某、郭某等人闯入赔偿请求人住处,未出示任何证件,未告知任何原因,将赔偿请求人拘留到当地派出所。连夜审讯,说赔偿请求人非法传销,逼迫赔偿请求人承认。

7月30日当天,赔偿请求人的单人床2张、19寸彩电1台、影碟机1太、茶几1个、厨房灶具1个、皮夹子1个、手机2部、当时价值4560元黄金项链1条、眼睛一付、皮带一条、钱包一个、银行卡,全部被广阳分局扣押。

当晚广阳分局警察拿着一张不知什么内容表遮着内容,让赔偿请求人签了字。

释放时只返还手机2部、钱包一个、钥匙一串,其他物品至今未还。

2004年7月31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以赔偿请求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将赔偿请求人拘留到廊坊市看守所,直至2004年9月3日释放,被羁押35天。

2004年9月3日,廊坊市看守所以“经廊坊市公安局证据不足,检

察院不批捕”为由对赔偿请求人予以释放。

在2004年9月3日的前几日,大概是2004年8月31日,押着赔

偿请求人到银行签字把工商银行的个人存款405800.60元取出扣押。

赔偿请求人被释放当天,办案人员拿着一些纸,遮盖着内容让赔偿

请求人签字,其中一份是《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给了赔偿请求人,其他签的什么赔偿请求人至今不知。签《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时因为是2004年9月3日,赔偿请求人就写了2004年9月3日,办案人员让赔偿请求人改为8月31日。同时,以保证金名义从赔偿请求人被扣押的405800.60元中口除15000元,其余390800.60元登记在《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

郭某在赔偿请求人被拘押期间私自将赔偿请求人农行卡中的6000

元存款中的4000元取走,占为己有。

赔偿请求人被释放的第二天,郭某领着两个民警和赔偿请求人一起

到火车站,把从内蒙古发来的100瓶酒让赔偿请求人签收了,他们把酒扣押,没有给赔偿请求人扣押清单。这一天郭某告诉赔偿请求人,被取保候审了,回去老实点,不要跟律师接触。

后来,赔偿请求人就15000保证金咨询老家当地的法律工作者,他发现我的扣押存款清单,说扣押财物应返还。赔偿请求人这才知道这钱应该归还,原来以为40万没收了。

2015年1月7日,赔偿请求人将张某、郭某的违法违纪行为再

次向廊坊市公安局投诉,该局纪委工作人员张主任负责此事,并电话答复,并邀请赔偿请求人亲自前往廊坊市公安局进行处理。

2015年4月12 日,赔偿请求人与原委托的代理律师朱立云、王

军三人前往廊坊公安局信访室去见该局纪委工作人员张主任,张主任称市局领导要亲自接待赔偿请求人。

当日12时许,该局信访室中突然出现四名广阳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律师在场并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赔偿请求人带走羁 押。赔偿请求人律师当场指出此行为是严重违法的,并为此投诉反映,后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补了一份纸很旧的逮捕证,并称赔偿请求人在2008年就被批捕了。至此,赔偿请求人再次被羁押与廊坊市看守所。

此后,办案人员要求赔偿请求人取保候审,为了让赔偿请求人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并录制了赔偿请求人妻子谎称老父亲病重的视频给赔偿请求人看,赔偿请求人只好提出取保候审,2015年6月4日,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将对赔偿请求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至此,赔偿请求人又被羁押52天。

赔偿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对应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的批捕机关,且自2015年6月4日取保候审至今已经3年多时间了,因此,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冯振国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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