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不攏就不拆了可以嗎?律師團:拆遷沒有回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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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不攏就不拆了可以嗎?律師團:拆遷沒有回頭箭!

山西省祁縣的劉先生在當地有一處合法房屋,2014年3月,祁縣當地發佈了祁政發(2014)23號《公告》,決定對某區域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徵收,劉先生的房屋就在被徵收範圍內,但是因為徵收部門給出的補償標準實在太低,劉先生一直沒能與當地部門達成一致意見,房屋也一直沒有被拆,拆遷這件事一拖就拖到了現在。

由於周圍街坊鄰居均已遷走,劉先生住宅周圍的原有面貌發生了改變,不再適宜居住,但縣政府又沒有對劉先生進行補償安置,也沒有依法對劉先生作出補償決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劉先生找到了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

談不攏就不拆了可以嗎?律師團:拆遷沒有回頭箭!


接到劉先生的案件後,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指出:

  • 首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由此可見,在徵收過程中,如果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無法達成協議,則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是行政機關在徵收過程中應當履行的一項法定職責,如果行政機關不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則屬於行政不作為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見被徵收房屋是否拆除的決定權不在於行政機關,而在於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不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者拆除房屋,導致被徵收人的補償利益無法實現,同樣屬於因不履行法定職責而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 其次,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徵收決定的作出必須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在徵收決定作出後,對被徵收房屋進行拆除是關係到公共利益的行為,行政機關無權自由裁量或者選擇執法。尤其是在以棚戶區改造為名義的徵收項目中,棚改是重大的民生項目,政府拖延作出補償決定會影響整個項目的進展,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 最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市縣級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推進徵收項目既是履行法定職責,又是在執行地方人大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如果政府拖延作出補償決定,拖延拆除被徵收房屋,也是違背了人大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
  • 因此,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指導劉先生以祁縣當地部門為被告,向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責令被告祁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本案經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責令被告祁縣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後的一個月內向劉某某劉卓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談不攏就不拆了可以嗎?律師團:拆遷沒有回頭箭!

事實上,由於資金短缺、工程延期等各種原因,被徵收人的確會遇到拆遷工作停止的情況,即當地不拆了,或者當地故意將“不聽話”的拆遷戶遺漏在被拆遷對象外,在周圍鄰居都搬走了、基礎設施都被拆除的情況下,任由被徵收人自生自滅。北京李順華律師團隊提醒廣大被徵收人:拆除被徵收房屋是有關部門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而非可以任性的權力,拆遷徵收事關被徵收人切身重大利益,而非兒戲,決不能因當地部門的任性作為而想拆就拆,想停就停,徵收部門“不簽字就不拆了”的威脅不必理會,開工的徵收項目沒有回頭箭,即便回頭也是違法,廣大被徵收人要學會辨別。

李晟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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