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每车位上缴100元?!这个泊车位招标收费项目,被举报了!

10月24日,网名“信了妳得邪”,落款名为“隆回汉子”的网友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是公开招标泊位管理,还是贱买政府公共资源?”

据该网友称,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该县城区商业中心区域的11条道路上的1805个临时停车泊位,以每年每车位上缴县财政100元的价格向社会公开招标经营权。

以价格杠杆的形式加快中心城区道路临停泊位的利用周转率,同时也利用政府公共资变现来增加本县财政收入,这本来是一件利民利政府的大好事,那么,网友为什么要举报呢?

我们看一下,该网友的质疑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以100元每年每泊位的价格出让经营权,而且在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中明确规定此价格不能低也不能高,否则就作废标处理。”有公共资源贱卖的嫌疑。

根据网友的说法全国同等条件(免费半小时、超过后每小时收取5元停车费)的其它城市,如贵州、浙江、四川、陕西、山西、广东等省的县城,政府出让道路临停泊位经营权的招标底价每年每泊位为2000元∽3500元,成交价格都在3000元以上,即每天每泊位上缴费在9元以上。而该县仅为每年每泊位100元的价格,即每天每泊位上缴费还不到3毛钱。

二是招标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投标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至10月19日,开标的时间为10月23日。也就是说报名截止时间到开标时间有效工作日仅为2天(除去星期六和星期天)。这对于正常参与报名的企业来说,要现场踏堪、要准备应标材料、要做标书,时间肯定是不够用的。除非是招标方早已内定的企业。

小编查询后确定网友举报的项目名称是“隆回县城区部分道路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管理项目”:

项目经营模式:政府不投入、不兜底、不买单,由企业自负盈亏。

项目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暂定为5年,经营期满后,由政府决定是否续期,或重新招投标。

经营权费缴纳:经营期限内,按每个公共停车泊位每年100元的标准向县财政缴纳经营权费。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2日,报名时间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9日,开标日期10月23日。

每年每车位上缴100元?!这个泊车位招标收费项目,被举报了!

每年每车位上缴100元?!这个泊车位招标收费项目,被举报了!


目前,该项目已经发布中标公告,确定了中标人——东莞市东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评分97.94分。

每年每车位上缴100元?!这个泊车位招标收费项目,被举报了!

每年每车位上缴100元?!这个泊车位招标收费项目,被举报了!


承包费用定价依据问题

小编查询相关道路临时泊车位的经营权的承包费用问题。根据公开报道显示,2012年6月,沈阳市铁西区开创了辽宁公开拍卖路内停车位经营权的先河,将辖区内的8990个路内停车位统一拍卖,最终拍出了1015.5万元价格(平均每个泊位1130元/年)。

此外,2014年5月19日,内蒙古包头市政府还发布了《包头市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出让金基准价测算办法》,在明确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产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其经营权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同时,还测算出了每一个公共停车场进行招投标时的基准价,考虑的因素包括停车场的位置、地段、车位数量、规模等多重因素。

结合以上报道,我们不禁对隆回县的经营权费用定价依据产生疑问。要平息质疑可能需要相关部门公布定价依据。

招标程序问题

从招标程序上来看,该项目招标时间节点确实存在不合规定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少于20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投标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合适的,因为这段时间应做许多工作,如投标人熟悉和研究招标文件,并对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质疑;又如工程招标时还要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的问题时,及时进行修改和补遗等。所以要给与投标人充分的时间编制好投标文件,也要使招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修正招标文件。

按照相关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属于招标程序违法行为,此次招标活动应被确认无效,修改相关文件后重新招标。

小伙伴们,对这件事有什么样的看法,也欢迎留言讨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