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對外包供應商差別待遇,一項目被責令重新採購

近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四號)》,對“中國科學院大學西區保潔東區物業服務項目(第二包)”作出了投訴處理決定。

相關當事人

供應商(投訴人):北京惠佳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惠佳”)

採購人(被投訴人):中國科學院大學

代理機構(當事人):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

基本情況

北京惠佳認為招標文件評審標準中關於“投標人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得3分”的規定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財政部審查後認為本項目採購需求包括電力設施的應急維修,招標文件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設置為評分項,並規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該證書的供應商可以將維修任務外包,平等保護了相關供應商的權利,具有合理性。

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證採購需求的情況下,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得3分”,對外包供應商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採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採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採購人可以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最終結果

財政部最終判定:

一、北京惠佳投訴事項成立,責令採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依據:《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投訴人對採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採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採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採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責令採購人和代理機構就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限期改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

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涉對外包供應商差別待遇,一項目被責令重新採購

涉對外包供應商差別待遇,一項目被責令重新採購

對供應商提資格要求應該注意什麼呢

由此可見,對供應商資格設置的好壞直接關乎採購的成敗。那麼,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提資格要求應該注意什麼呢?

採購人可在採購公告和採購文件中,要求潛在供應商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必須與採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相契合。從反面來看,提資格條件要求要同時做到四個“不得”:

1、不得在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內(落實簡政放權精神);

2、不得對企業的註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出限制(不能歧視中小企業);

3、不得指向特定的供應商、品牌、產品、商標及專利等(維護市場公平);

4、不得把特定地域、特定行業的業績作為資格條件(維護市場統一)。

此外,還有一些要求也不能作為供應商的資格條件,比如:

1、發佈招標公告時,要求“投標人提供本地化服務,須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

2、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3、在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文件中必須有采購人出具的場地踏勘證明、測試證明”,或者“參加了代理機構統一組織的踏勘,不按時參加的不接收文件,其投標無效”等等;

4、在採購文件的採購需求中,要求“投標貨物必須通過某個機構的檢測,否則投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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