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对外包供应商差别待遇,一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

近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八十四号)》,对“中国科学院大学西区保洁东区物业服务项目(第二包)”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相关当事人

供应商(投诉人):北京惠佳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惠佳”)

采购人(被投诉人):中国科学院大学

代理机构(当事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基本情况

北京惠佳认为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财政部审查后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电力设施的应急维修,招标文件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设置为评分项,并规定即使本身不具有该证书的供应商可以将维修任务外包,平等保护了相关供应商的权利,具有合理性。

但是,在外包可以保证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得3分”,对外包供应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最终结果

财政部最终判定:

一、北京惠佳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涉对外包供应商差别待遇,一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

涉对外包供应商差别待遇,一项目被责令重新采购

对供应商提资格要求应该注意什么呢

由此可见,对供应商资格设置的好坏直接关乎采购的成败。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资格要求应该注意什么呢?

采购人可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要求潜在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契合。从反面来看,提资格条件要求要同时做到四个“不得”:

1、不得在国务院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内(落实简政放权精神);

2、不得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不能歧视中小企业);

3、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品牌、产品、商标及专利等(维护市场公平);

4、不得把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维护市场统一)。

此外,还有一些要求也不能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比如:

1、发布招标公告时,要求“投标人提供本地化服务,须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3、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中必须有采购人出具的场地踏勘证明、测试证明”,或者“参加了代理机构统一组织的踏勘,不按时参加的不接收文件,其投标无效”等等;

4、在采购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要求“投标货物必须通过某个机构的检测,否则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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