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提示」租用場地、廠房的公司經營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是否有義務幫助墊付員工工資?

「法律风险提示」租用场地、厂房的公司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是否有义务帮助垫付员工工资?

「法律风险提示」租用场地、厂房的公司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是否有义务帮助垫付员工工资?

1. 對於承租人欠薪逃匿的,出租方是否要墊付工資,在法律、法規上並無明確規定。

2.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一次送審議時,條例規定,“租用場地、廠房的用人單位的經營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應當墊付工資。出租方墊付的工資最高不超過經營者欠薪逃匿前十二個月的租金總額。出租方墊付工資後,可以依法向承租方追償。”

但是,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5年1月19日通過並公佈的條例,刪除了前述條文,並修改為:“租用場地、廠房的用人單位的經營者拖欠工資逃匿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和人員處理墊付臨時生活費及追償等事宜”。可見,發生欠薪逃匿後,出租方承擔相應的墊付義務沒有法律依據。

3.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於

2009122日發佈的《關於積極穩妥處理當前企業經營者逃匿欠薪墊付問題的意見》特別強調,“企業經營者欠薪逃匿的,由出租方在收取的保證金範圍內先行墊付;沒有出租方或超出保證金範圍的部分,由專項應急資金墊付”。

4. 可見,從政策貫徹執行的角度來說,企業經營者發生欠薪逃匿的,出租方在收取的保證金範圍內先行墊付,而不是全額墊付全部員工的工資。

5. 作為廠房的出租人,也應當實時關注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員工關係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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