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承租人欠薪逃匿的,出租方是否要垫付工资,在法律、法规上并无明确规定。
2.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次送审议时,条例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出租方垫付的工资最高不超过经营者欠薪逃匿前十二个月的租金总额。出租方垫付工资后,可以依法向承租方追偿。”
但是,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并公布的条例,删除了前述条文,并修改为:“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可见,发生欠薪逃匿后,出租方承担相应的垫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3.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于
2009年1月22日发布的《关于积极稳妥处理当前企业经营者逃匿欠薪垫付问题的意见》特别强调,“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的,由出租方在收取的保证金范围内先行垫付;没有出租方或超出保证金范围的部分,由专项应急资金垫付”。4. 可见,从政策贯彻执行的角度来说,企业经营者发生欠薪逃匿的,出租方在收取的保证金范围内先行垫付,而不是全额垫付全部员工的工资。
5. 作为厂房的出租人,也应当实时关注承租人的经营状况、员工关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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