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屬於“工資”還是“勞務報酬”?2019年以前是這樣的

臨時工工資屬於“工資”還是“勞務報酬”?2019年以前是這樣的

你好,我是會計島的島哥。

會計島是一家專業會計考試線上培訓機構。

好多人在找工作的時候,都會有這樣的一個階段,找了好久沒有一個合適的工作崗位,然後想起去做一個臨時工,但是當你領工資的時候,就會疑問,臨時工的工作屬於“工資”嗎?

1、臨時工工資屬於“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一)、2019年以前:

(1)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是否僱員”選擇“是”,填寫正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僱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臨時工“工資”,其實屬於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2019年1月1日起: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併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支付臨時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回答:這是毫無疑問的。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因此,若向個人支付上述款項,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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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時工工資

(一)臨時工工資也是“工資”

政策依據:臨時工工資納入工資薪金支出。

(二)並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並非“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

發放職工工資,使用什麼原始憑證入賬才能稅前扣除?

包括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工資表)、銀行單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

稅收核算中,職工工資獎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則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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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時工薪資處理

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具體而言,職工包括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以及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

因此,臨時工工資應當納入職工薪酬核算,而與正式職工一樣。

臨時工到底要不要繳納社保?

常有人問起,如果公司要聘請臨時工,需要簽訂合同嗎?籤幾個月算是臨時工呢?企業臨時工工資如何入賬?要不要繳納社保?

首先,要糾正一下,臨時工這個稱呼是不準確的,我國其實沒有臨時工的稱呼,我們常規理解的臨時工應該是指用工時間比較短。

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引起了大家廣泛的關注,其中第46條“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徵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今後對社保繳納的稽查就更加嚴格了,那麼臨時工怎麼辦?臨時工是否也一定要為其繳納社保呢?

臨時招聘的工人,與正式工相對。臨時工就是暫時在單位工作的,一般任職期限不超過一年,也有至期延續可能,但要有雙方達成共識的前提。

那麼如何給“臨時工”繳納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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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會計人的2點提醒!

1、現在已經沒有了臨時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用工之分:

除非全日制工(也就是小時工)不用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以外,其它用工形單位依法都要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並保證享受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它待遇。

2、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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